第 5 次修法(107.03.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0726292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07.03.30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為配合「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農藥管理人員訓練總時數由八十小時調整為一百二十小時,另符合同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得申請抵免訓練時數,以四十小時為上限,爰修正本標準第六條附表三「技術諮商指導、教育訓練測驗項目及其費額表」修正規定,將現行農藥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修正為農藥管理人員資格訓練(八十小時),並增列農藥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一百二十小時)之收費費額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