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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102.12.19訂定)

第 10 次修法(111.02.0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1126290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6條條文之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11.02.10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四月九日。為提供種苗輸出業者之病原菌檢疫,推動農藥管理人員及農藥代噴技術人員須具備農藥製劑調配操作技術職能,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第六條附表三「技術諮商指導、教育訓練測驗項目及其費額表」規定,要點如下: 一、為提供種苗輸出業者之病原菌檢疫服務,新增檢疫病原微生物 PCR 檢測收費項目(修正第三條附表一) 二、為落實農產品安全管理政策,積極輔導生產源頭用藥人員落實農藥安全使用之操作,爰就農藥管理人員及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新增農藥製劑調配操作實習收費項目(修正第六條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