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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102.12.19訂定)

第 7 次修法(108.06.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0826293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附表一及第 6 條條文附表三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三修正規定總說明(108.06.06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在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本次修正為反映毒理試驗成本,因應考訓分離政策,農藥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之測驗及考量代噴技術人員使用不同噴藥器械及在特定場域操作之差異性,提供農民病蟲草害防治與作物整合管理相關訓練課程,協助業者瞭解農藥登記申請之相關作業程序及登記資料要項需求,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及第六條附表三「技術諮商指導、教育訓練測驗項目及其費額表」規定,要點如下: 一、因應大鼠呼吸急毒性試驗須符合新測試規範要求,以及微生物農藥肺急毒及致病性試驗增加器官與組織病理判讀,為反映成本,修正調升毒理試驗編號 3 大鼠呼吸急毒性試驗及編號 15 微生物農藥肺急毒及致病性試驗之費額(第三條附表一) 二、農藥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之測驗部分修正為法規安全田間用藥及其他類、植物保護類;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課程重新劃分為地面施作訓練、空中施作(無人飛行載具)訓練、室內設施燻蒸訓練、室外土壤燻蒸訓練、種子消毒訓練。另新增作物病蟲草害整合安全管理班、生物農藥與生物肥料班、高風險蔬菜作物農藥減量實務班、農藥減量抗藥性管理班、GLOBALG.A.P.整合害物管理 IPM 班、農藥登記人員專案實務班(第六條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