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6.05.2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0626294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06.05.26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並經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及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修正。茲為擴大接受委託試驗項目,新增蘇力菌有效成分分析、供試昆蟲二齡幼蟲(運費另計)、微生物基因序列分析與菌種鑑定、製劑設備代工操作費項目及費額,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