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5.08.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0526297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05.08.15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並經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修正。本次為擴大接受委託試驗項目新增 GLP 理化試驗項目及費額,爰修正本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