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09.03.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0926291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二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第五條附表二修正規定總說明(109.03.09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為反映大鼠出生前發育毒性試驗成本,氟化物含量分析檢測技術轉為學術研究性質,提供試驗用之供試昆蟲、以及新增農藥參考物質標準品收費項目,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及第五條附表二「標準品供應項目及其費額表」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