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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102.12.19訂定)

第 9 次修法(110.04.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藥試技字第 11026292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0.04.09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本次修正係為反映二十八天餵食亞急毒性試驗、異構物鑑別、印楝素有效成分分析之試驗及檢測成本,並新增殘留試驗分析需求,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