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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部函詢造成「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之相關藥名稱、劑量及飲食,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部函詢造成「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之相關藥名稱、劑量及飲食,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發文字號:管檢字第 0950001415 號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資料來源: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96年3月)第 79-83 頁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造成「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之相關藥名稱、劑量及飲食,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部 95 年 1 月 19 日隴帕字第 0950000039 號函辦理。
二、由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共 266 項,故依台灣地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統計資料以安非他命類藥物及鴉片類藥物陽性佔大多數,函復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呈現安非他命類藥物及鴉片類藥物陽性反應之毒品及藥品之相關問題。
三、安非他命類藥物包括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無醫療用途,該等成分均為國內禁用之第二級毒品,經查詢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市售成藥及處方藥,均不含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先予敘明。
四、經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部分處方藥內含 Selegiline 或 Famprofa-zone 成分,該等成分於人體可待謝成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且該等均需經醫師開立處方箋,方可使用,故可依就醫紀錄及醫師處方箋,辨別是否濫用安非他命藥物。依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and Chemicals in Man 第 5 版,核准 Selegiline 處方藥為治療巴金森氏症之輔助治療劑,使用劑量一天 5 至 10mg ,尿液中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 800 至 4,700ng/mL ,安非他命濃度為 300至 1,900ng/mL ,施用 Selegiline 患者,尿液檢驗結果可能會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
五、依 Greenhill 等人發表於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之2003 年報告,單次口服 50 毫克 Famprofazone 後 3 至 14 小時,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 7,361ng/mL ,施用後 53 小時仍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施用後 28 小時仍可檢出安非他命陽性,另依 Rodr-iguez 等人發表於 Journal of Analytical Toxicology 之 2004 年報告,每 6 小時口服 50 毫克 Famprofazone 持續 1 天,施用後12 至 48 小時,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為 833 至 3,555ng/mL ,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 5,327 至 14,155ng/mL,施用後 115 小時仍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施用後 41 小時仍可檢出安非他命陽性,故服用醫師處方用藥 Famprofazone ,尿液檢驗結果會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依目前衛生署核准的二項 Famprofazone藥品許可皆為含該成分之複方製劑,尚含有 Acetaminophen、Propy-phenazone 及咖啡因等成分,可依據醫師處方箋,以及檢驗尿液中Acetaminophen、Propyphenazone 及其代謝物,以判別是否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六、鴉片藥物於尿液檢測時所檢測項目為可待因及嗎啡,海洛因(內含不純物可待因)、嗎啡及可待因之代謝均可產生嗎啡,上述 3 種藥物分級及管理分述如下:
(一)海洛因:海洛因係國內禁止醫療使用之第一級毒品,故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上市之藥品,均不含海洛因成分。
(二)嗎啡:合法醫療使用為第一級管制藥品,合法使用者需經醫師、牙醫師診斷後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始可調劑使用,如非法使用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一級毒品。
(三)可待因:可待因若為合法醫療使用,因含量不同分別列屬第二、三、四級管制藥品管理,如非法使用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
二、三、四級毒品,以及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2 款及符合衛署管藥字第 89023691 號公告之屬醫師處方用藥非屬管制藥品之含可待因製劑。
(四)依據民國 89 年 4 月 29 日衛署管藥字第 89023691 號公告,下列藥品不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1 條所稱之含管制藥品成分,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1)可待因固型製劑含量每 100 公克未滿 1.0 公克之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用藥。
(2)可待因內服液(含糖漿劑)含量每 100 毫升未滿 1.0 公克之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用藥。
七、常見非法吸食海洛因、嗎啡或併用合法可待因之毒品犯為求脫罪,辯稱因購買不需登記之含可待因製劑,導致尿液檢驗檢出嗎啡及可待因陽性結果,故此類案件無法由購買、就醫相關資料及服藥時間、檢驗時間查證。可依 Handbook of Workplace Drug Testing 1995 年版文獻,尿液中嗎啡濃度大於 200ng/mL ,尿液中可待因濃度比上嗎啡濃度比值大於 0.5,判定為施用可待因;惟依文獻 Disposition of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 in Man 一書第五版之記述:服用可待因 30 小時後,可能僅檢測到嗎啡成分,故可待因與嗎啡之比值會隨時間而有所改變,且施用者可檢出濃度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飲用水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及尿液收集等因素有關,故該文獻係一般性供參考之原則,仍可能存在個案之差異。
八、由於海洛因之獨特代謝物 6- 乙醯嗎啡會沉積在人體之毛髮中,故如檢測毛髮中含有 6- 乙醯嗎啡,可作為判定曾經施用海洛因。
九、檢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相關解釋彙編乙本及查詢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相關資料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