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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原民會解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包括第1次招標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而流標之情形
重申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執行方式,請查照
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應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辦理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如何辦理招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生效後,各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
原住民族地區鄉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辦理,不宜逕洽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旅遊服務」是否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之限制
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4年11月3日修正發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為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八條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規定,建請轉知行政院所屬各政府機關(構)學校之採購招標文件,增列「原住民合作社所提之報價、決標總價,不含營業稅」案
未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時,可否適用相關法令予以懲處或處罰。
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之執行問題研討
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如何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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