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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被繼承人生前為受輔助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其輔助人或監護人兼具繼承人身分時,該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不受民法第1102條規定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續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失蹤後經法院裁定宣告死亡確 定,此一失蹤期間仍處生死不明狀態,不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條件,非屬勞 工保險條例第 65-2 條第 3 項所定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其法定繼承人自 不得請領
受監護宣告人對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是否納入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及 第 4-1 條之家庭財產或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應由衛生
受監護宣告人對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是否納入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及 第 4-1 條之家庭財產或家庭總收入之計算,應由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個案具體情節,本於法規主管機關權責予以審認
為健全保險商品之銷售行為及避免誤導消費者,重申保險業不得以宣告利率或投資報酬率即將調降、儲蓄性質保險即將絕跡等,作為宣傳、銷售訴求或營造商品停售效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 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 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生法律效果,本 質上並非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不屬該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有關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經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違憲,該辦法修正施行前自辦市地重劃各階段作業因應措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失蹤後退保,嗣經法院宣告死亡且事由係在 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其遺屬得於該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依受 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有關函詢104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文件中出租人(即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經法院宣告監護生效由法院裁定由他人監護是否符合規定案
關於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條有關都市更新團體申請核准籌組應附文件涉及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宣告違憲之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同意比例規定執行疑義案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 前,向雇主提出給付退休金之申請,雇主不得因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
輔助宣告註記登記及受輔助宣告之人處分相關事宜
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及萬能保險業務,宣告利率及風險控管之規定
二28公司經宣告破產而程序尚未終結前不宜對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限制出境
檢附資產負債配合之具體計畫及執行方法(含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說明等)、資產區隔之方式及宣告利率訂定之依據等相關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之規定以部分變更之備查方式函報本會
有關義務人於破產宣告前所成立之破產債權,如移送機關未撤回,其行政 執行案件之處理疑義
「利率變動型保險及萬能保險商品宣告利率相關規定」業經本會 95 年 11 月 17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3491 號令發布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及萬能保險業務,宣告利率及風險控管規定
義務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後,行政機關將其滯納之營業稅額移送行政執行處 執行,其相關破產程序及債權請求權之處理疑義
實施區段徵收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若遇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受禁治產宣告、公司遭解散或變更法定代理人時之處理方式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其中所謂「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依同 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 償權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 限。」此細則規定係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五條授權,就 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相關事宜所訂定,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 行,該細則規定既具有法規命令之形式並已有效施行,則各機關及人 民均應受拘束。 二、次查,異議人等對於義務人之薪資債權雖已取得民事確定給付判決並 據為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就該薪資債權存在之實體事項,執行 機關固無從再予審酌,惟該判決並未就該薪資債權是否為最優先受清 償之債權及其最優先受清償之範圍為判斷,是以,異議人等如主張其 雇主即義務人積欠之薪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最優 先受清償者,除該薪資債權須符合同條項「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 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外,異議人:○○○ 另行檢附義務人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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