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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5 筆:名稱 3・條文 22
宣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預覽 ↗
最後修正 80.04.30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8.08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宣告事項暨資訊安全政策預覽 ↗
最後修正 96.12.11
條文定位22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加強妥適運用緩刑制度,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 (一)初犯。 (二)因過失犯罪。 (三)激於義憤而犯罪。 (四)非為私利而犯罪。 (五)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十六條所列之罪,而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之被告,尤應注意酌情宣告緩刑。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被告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宜宣告緩刑二或三年。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被告受七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宜宣告緩刑三或四年,並得酌情宣付保護管束。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被告受逾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應注意緩刑與社會大眾之影響,從嚴認定所宣告之刑是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決定宣告緩刑與否;如為緩刑之宣告者,其期間宜為四或五年,並宣付保護管束。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不宣告緩刑為宜: (一)犯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 (三)斟酌被告性格、素行、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法院對於受緩刑宣告之被告送達判決時,應附寄「緩刑被告須知」(如附件),使其明瞭有關緩刑及撤銷緩刑之規定,以期惕勵自新。 附件 緩刑被告須知 一 被告經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者
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刪除)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宣告事項暨資訊安全政策第 1 條預覽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宣告事項暨資訊安全政策 版權宣告 親愛的朋友,歡迎您蒞臨「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請依下列說明使用本網站所提供的資訊: 1.本網站中的所有內容,如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逾越本法第三條…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4 條預覽 ↗
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依其種類及品目範圍或成分,使用附件二例示所列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三例示所列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認定為未涉及虛偽或誇大。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5 條預覽 ↗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6 條預覽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2 條預覽 ↗
本準則所稱食品及相關產品,指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予消費者之品名、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4 條預覽 ↗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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