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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703508180 號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因案內涉及是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進行調查,並據調查結果作成行政決定,刑事偵查或判決結果僅可作為參酌因素之一,非謂須俟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終結後,方得作成行政決定
廳刑一字第 1060014009 號
限制出海屬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與具保、責付同屬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使訴訟的進行及證據的調查得以順利
法律決字第 1000700105 號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惟刑事案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因並非經由審判機關依法定審判程序所為之刑事處罰,又緩起訴處分因未經審判程序,其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1844 號
為維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之權益,關於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身分之保密作業,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業已訂頒相關規定,以玆適用,對於違規人員亦訂有獎懲規範
(87)法保決字第 041333 號
軍事審判程序中之犯罪被害人是否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適用
(87)法保決字第 04133 號
關於軍事審判程序中之犯罪被害人是否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適用等問題
(86)院台廳刑一字第 04289 號
各法院受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於傳喚被害人時,應將「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與傳票同時送達被害人。
(85)法律決字第 09346 號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三條規定所稱「因公涉訟」係指因執行職務而牽涉於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中而言,又此所稱之「刑事訴訟」,係指國家為實行刑罰權必項實施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
(84)法律決字第 29385 號
最高法院將上訴案件以判決發回或發交時,該案件當然回復繫屬於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該法院自應依各該審之審判程序,繼續為審理判決,其判決當事人如有不服者,更得依提起上訴
(82)法律字第 05106 號
本件經邀集司法院刑事廳等有關機關及本部相關人員會商,獲致結論如左:「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延聘律師以一人為限,依 鈞院 (行政院) 五十七年台五十七法字第八六九四號令釋之意旨,應指每一審級內以聘請律師一人之費用為限。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之文義及實務上偵查、審判程序係分別提出委任狀,偵查中委任辯護人之效力不及起訴後之審判程序,且律師收費亦分偵查、審判程序個別收費等以觀,若符合「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偵查及審判程序應可分別申請核發延聘律師一人之費用。
(81)法律字第 00856 號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二條後段所稱之「刑事訴訟」,係指國家為實行刑罰權所必實施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
(73)法檢字第 1190 號
關於建議通令各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於偵查中應將證物提示與被告選任之辯護人,俾其就證據之證明力表示意見一案,核復如左: 按民國七十一年八月四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第三十三條,增列「在審判中」中四字,係對於辯護人之得檢閱卷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明示以在審判程序中為限。辯護人在偵查中既不得檢閱證物,則其請求提示證物,即屬欠缺依據。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均已分別標明「法院」二字,從而關於辯護人得辯護證據證明力及得請求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等規定,對於檢察官偵查程序,亦難有其適用。惟如檢察官訊問被告認有必要而主動提示證物,徵詢辯護人意見時,該辯護人自得向檢察官提供參考意見。
(73)法檢字第 6974 號
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卷宗及證物未移送繫屬於法院前,尚無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適用。按七十一年八月四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增列「在審判中」四字,係對於辯護人之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明示以在審判程序中者為限。該條所謂審判中,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意旨,應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刑事案件雖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如卷宗及證物尚未移送法院繫屬審理,難謂該案已在審判程序中,自無上開法條之適用。
(60)台令刑(四)字第 7317 號
查偵查與審判程序各異,在偵查中對於被告為公示送達後,在審判中對於同一被告再為公示送達時,為公示送達之機關既有不同,仍須經三十日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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