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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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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財政部令: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減除之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得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財政部發文 115.07.15
一、個人交易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之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勞動部公告調整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8 條及第 9 條所定月發給生 活津貼及補助,並自 115 年 5 月 1 日生效
發文 115.04.07
勞動部就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涉及病假以日 或以小時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及勞工工資如月計酬,其「1 日工資 」等相關之計算規定說明
發文 115.01.09
營業人提供遊戲幣交易服務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認定基準
發文 113.12.06
勞動部就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依 103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令規定辦理之說明
發文 112.12.20
三25執行業務者提供膳食或月發放伙食代金課稅釋疑
發文 112.12.11
勞動部公告調整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8、9 條規定月發給生活津貼及 補助之金額,並自 112 年 5 月 1 日生效
發文 112.03.27
員工受領工資時,如有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 ,雇主實質上並未為完全給付情形,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以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 應次處罰
發文 112.03.25
三22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核准免稅後未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者應補稅
發文 112.02.23
信託法規定,在引進宣言信託制度之初,宜求審慎,並避免流弊發生, 故宣言信託限於法人經決議始得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至於宣
發文 111.02.10
信託法規定,在引進宣言信託制度之初,宜求審慎,並避免流弊發生, 故宣言信託限於法人經決議始得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至於宣言信託之法 律性質有認為為單獨行為,如公眾加入,則為該法人委託人兼為受託人與 加入為委託人之公眾,則為信託契約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 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 101 年
發文 110.11.22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 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 101 年 1 月 1 日已改 制為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 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 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 條第 1 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行政執行 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行政執行法第 1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異議人:○○○ 分期繳納,並由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異議人稅捐及罰鍰義務之履行,分 期筆錄載明:如 1 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核准命 令;擔保書亦載明:異議人如逃亡或分期繳納款項有一期未期繳納或一 紙票據未獲付款,其餘未繳清之應執行金額,即視為全部到期,具擔保書 人願就異議人其餘未繳清之應執行金額,擔負全部繳清責任,並願逕受強 制執行等語。前揭分期請求業經移送機關同意,執行分署核准在案。因異 議人未依分期履行繳納義務,執行分署通知異議人及擔保人廢止分期繳納 並命限期繳清尚欠金額,異議人及擔保人逾期未履行,執行分署遂逕對不 動產執行拍賣,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復「解釋當事人立約之真意 ,除雙方中途有變更立約內容之同意,應從其變更以為解釋外,均以當事 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303 號著有判例。 查分期筆錄及擔保書未見抵繳全部稅款或由移送機關承受之明文約定,另 以分期筆錄、擔保書內手寫載明:「義務人若有違約,應先執行義務人名 下之不動產」、「若有違約,先執行本件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內容綜合觀 察,其真意係義務人違約,行政執行分署廢止分期後,就執行財產順序所 為約定;另行政執行分署對擔保人之財產簽分他執案執行簽陳中批示:「 准分案,請注意擔保書所載先執行義務人不動產之執行程序」亦係促請承 辦執行人員注意執行順序。況得否辦理抵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規定,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而得否承受,依國稅稽徵機關承 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應由 國稅稽徵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均非本署所能認定。
2財團法人受贈土地部分未捐贈目的使用准比率計算追補土增稅並處罰鍰
發文 110.10.27
貴府函詢有關共有人因共有建物涉違反下水道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究係依法規罰鍰額度對每位共有人分別處罰,抑或將罰鍰金額持分比例分配至各共有人之疑義案,復如說明
發文 110.06.02
二33遺囑信託土地符合相關要件准自住用地稅率課徵
發文 110.01.04
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屬每週工作時數固定者,其產假薪資計算以 每週工作時數乘以 8 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時薪計算;如屬每週工作 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 6 個月工作時數推估出產假 8 週期間原應工 作時數,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時薪計算
發文 109.09.10
有關建築基地跨越非都市土地「遊憩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2種編定用地別,得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條規定合併申請建築1案,復請查照。
發文 109.08.17
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 應由執行機關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
發文 109.07.13
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 應由執行機關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 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機關即無逕行 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 例意旨參照)。又執行機關為達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 體上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95 年 9 月修訂版, 頁 99 參照)。查本件移送機關函復分署略以:義務人係異議人:○○○ 構,本身無獨立法人格,建請就異議人未經認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執行,俾 使國家債權充分受償等語;又執行分署函詢帳戶之權屬情形,經函復略以 :該會作成處分時,尚未能確認該經費帳戶是否屬異議人:○○○,故暫未將 其計入異議人之財產範圍,惟依異議人申請動支該經費捐助新設財團法人 觀之,異議人已自承該經費實屬其所有等語。準此,執行分署形式上依財 產之外觀認定異議人之存款債權屬本件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乃予扣押, 尚無不合。異議人主張其名下之經費帳戶之權屬不明,執行分署自不得扣 押該帳戶之存款云云,核屬上開扣押款項是否屬異議人所有之實體爭議, 第三人如認對所扣押款項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得於執行程序終結 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異議之訴,請求審認,行 政執行署及分署並無逕行審認判斷之權限,亦非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 方法,於法尚有未合。次,強制執行事件應為如何之執行,依執行名義 之內容定之,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機關無 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 63 年台抗字第 376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 件移送機關以義務人滯納地價稅,檢附相關文件移送執行,執行分署形式 上審查移送機關檢附之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扣押義務人之存款 債權,經核並無不合。義務人主張其已喪失該 6 筆土地之管理、使用及 收益權限,移送機關自不得對義務人課徵之後所生地價稅云云,核為對移 送機關課處系爭地價稅是否違法或不當之實體爭議,並非行政執行署及分 署所得審認判斷,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即有未合 。況就異議人所陳前揭實體事項之疑義,執行分署函請移送機關就其所陳 實體事項查明,經移送機關函復分署略以:依地政機關地籍登記資料所載 ,義務人係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依法即為系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 人,該處據以核發繳款書通知其繳納,洵屬有據,且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 政救濟,是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尚無違誤等語,準此,執行分署據以執行 ,於法亦無不合。
關於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為,民眾反映「電梯乘場內操作盤上之鈕點字標示,如果貼膜點字觸感大約減20~30%,對盲人使用會有影響」1案
發文 109.06.22
使用權房屋得核實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認定適用房屋稅稅率
發文 109.06.04
不動產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嗣依法院判決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得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發文 1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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