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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11 則
函釋命中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事實發生」時間點認定疑義案
發文 102.09.04
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事實發生」時間點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審核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之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 98.12.01
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審核機關得撤 銷或廢止其許可證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不論新設或既設,屬本署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皆應檢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等規定文件,送污染源所在地環保局或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辦理申請
發文 97.06.26
一、有關函詢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取得堆置場設置許可證後,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前即進行設置及堆置行為,其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說明如下:(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除同條但書規定情形,與同法第39條及第29條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及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之提供,可免取得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外,未經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從事該廢棄物清除處理行為,均屬違法行為,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發文 97.06.24
一、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一年以上之監測資料
發文 97.05.19
一、有關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送審文件中,地籍資料是否屬必須文件有疑義乙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送審之規定文件,包括申請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發文 97.04.23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76條,以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發文 97.02.05
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事實發生」時間點之認定,係以進行污染防制設備安裝作業之起始日起算,本署業於95年11月9日以環署空字第0950089454號函釋在案,請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
發文 95.11.24
廢/停 一、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之推估依據中,包含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之檢測報告數據
發文 95.06.06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檢具之試車計畫書,其試車日數不得超過90日,但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同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展延
發文 94.08.30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10條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檢具申請表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於接獲通知後領取設置許可證;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公私場所於取得設置許可證後申請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發文 9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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