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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關於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
貴局為「臺中市豐原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管線暨用戶接管工程(1)-豐原大道及田心路等鄰近區域」土地所有權人(豐田段99-1地號)之異議報請本部核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府為宜蘭市公所辦理「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A幹線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遭遇私有土地償金異議案報請本部核定1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司辦理企業併購法第12條異議股東交存股票過戶及帳簿劃撥作業之證券交易稅課徵釋疑
有關貴局協助「臺南市第137期福國(三)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於貴市南區福國段530等13筆地號辦理土地使用償金異議,報請本部核定案
貴局為「臺南市永康區污水下水道系統(PB分區)管線工程第六標」於永康區鹽北段417及423地號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理用地償金遭遇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函請予以核定1案
有關貴局辦理「臺南市中西區府中街98巷排水改善工程」於貴市中西區永華段271地號土地用地償金發放民眾所提異議,報請本部核定案
有關貴局「臺南市永康區污水下水道系統(PB分區)管線工程第三標」於貴市鹽新段863地號依規定辦理用地償金遭遇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擬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發放償金,報請本部核定案
有關貴局辦理「麻豆市區收集水路新建工程」因地主不同意以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提出異議,報請本部核定一案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
關於貴局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達最低等級認定疑義、第4條第2項針對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結果有異議之當事人資格及提出異議時機疑義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
公司辦理企業併購法第12條異議股東交存股票過戶及帳簿劃撥作業之證券交易稅課徵釋疑
檢送本會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3)、「發現機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編號JP14)、「廠商異議、申訴之處理作業」(編號JP15)及「傳媒刊載機關採購弊案處理程序」(編號JP16)作業項目範例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參採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 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 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 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分署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分署之執行命令、執 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 聲明異議者,尚非分署所得審究。次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 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 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就執行標 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 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 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 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現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及第 17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執行之標的物是否屬於義務人 之財產,分署僅須以財產外觀為認定之原則,以外觀上容易判斷是否屬於 義務人財產之事實為標準,據以實施強制執行(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 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82 頁參照)。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 行事件,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現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 有,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 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 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程序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 判例意旨參照)。按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下同)105 年 10 月 31 日至 高雄市○○區○○巷 2-6 號現場執行時,已明確指出建物登記為義務人 所有(已於 85 年 9 月 23 日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查封),請求行政執 行分署併付執行,惟發覺可能有增建情形,需擇期作測量。105 年 11 月 14 日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員、移送機關代理人會同地政機關人員至建 物現場進行勘測並測量,確認有增建物。移送機關代理人並於 105 年 11 月 21 日再次至建物現場指封測量後之增建物,且已依法作測量、查 封,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認定屬義務人之財產而加以執行(續行鑑價、詢 價),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認為建物並無增建情形,而該所謂增建部分 (即販賣部)為其所有等情事,恐與事實不符。依前揭法令與最高法院判 例,異議人若主張建物(無論部分或全部)為其所有之財產,有足以排除 執行之權利,應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以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向管轄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非以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 異議程序為救濟管道,蓋行政執行機關對於所有權之歸屬,並無審認判斷 之權。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為適法之處置,其處置期間類推適用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 1050008459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為服務保戶,保險公司應主動關懷保險契約遭強制執行之保戶,倘保戶之保險金屬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為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所必需者,應即時使保戶瞭解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保險業並應將上開強制執行法之救濟機制告知業務員瞭解,以服務有需要之保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貴局函詢申請變更整治計畫內容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第1款等情形時,是否仍須於核定(或備查)前公告無異議後再核定(備查)疑義
貴局函詢申請變更整治計畫內容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等情形時,是否仍須於核定(或備查)前公告無 異議後再核定(備查)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
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 ,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 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 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 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 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 17 條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行政 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所稱本署所屬分署(下稱分 署)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 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 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 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應由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 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分署於實施強制執行之際,對於強制執行之財產,應以形式主義為 其調查認定之依據,即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 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90 年 3 月修訂版,第 99 頁參照)。查本件 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乙○○公司有租金債權,此有異議人之其他財產權清冊 附於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卷可參,行政執行分署依該清冊資料之形式外觀認 定異議人對乙○○公司有租金債權,核發執行命令予以扣押執行,核無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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