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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失 能)照護補助時,考量該補助由勞工職災保險基金支應,該保險費由雇主 全額負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情形,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勞動基準 法第 59 條規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
勞動部就被保險人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一次請領終身無工作能力失能 給付,於日後恢復工作能力,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期間發生職災保險 事故,其保險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及請領失能一次金或遺屬津貼等 事項之說明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職災保險制度銜接,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 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由保 險人依同法第 4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以診斷為實際永久失 能之當日逕予退保者,其保險效力已告終止,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 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同時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者,遭遇職業災害保 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 間,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職災保險及勞保保險費;反之,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若發生普通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 入期間,亦得同時減免其個人應負擔之勞保及職災保險保險費
勞動部就有關「復健」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解釋,與勞工所受傷病 如本有復原之可能,惟因私人惡意行為,甚至擅自從事加劇原有傷病之活 動,致未能痊癒或延長醫療期間者,涉及同法第 13 條規定,及「原職災 醫療期間」時點之認定等之說明
職災勞工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後,嗣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以不同職災事故再申 請同類別輔助器具,仍應就各該職災事故所申請之輔助器具依補助標準表 規定辦理
勞工未由任職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轉由職業工會加保期間發生職業災 害,嗣後於職災醫療期間內因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而由職業工會退保者,因 其屬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故該等人員仍得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有關職災勞工租賃「頸胸椎外固定架」,如經評估為該勞工必須使用,且 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者,以其實際支付金額,准予依最高補助 金額內發給器具補助
職災勞工於購買器具後死亡,得由其當序受益人代為申請器具補助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申請相關補助、 津貼,此乃為加強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之生活保障,故其適用對象應為「遭 遇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若勞工於加保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則無法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請領相關給付
公告 97 年度職業災害預防補助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以強化職災防治工 作
廠商重大職災及品質查核情形納入評選參考
七48勞保局為辦理職災死亡補助業務得查調當事人薪資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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