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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778 筆:名稱 34・條文 74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11.21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7.14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8.20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4.30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2.23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4.30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7.1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3.0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5.29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10.0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5.26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3.09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3.3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3.0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3.09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3.02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4.09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4.27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12.05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3.23
條文定位74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 條預覽 ↗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爰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4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應撥入前項專款。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5 條預覽 ↗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預覽 ↗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7 條預覽 ↗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8 條預覽 ↗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9 條預覽 ↗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0 條預覽 ↗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1 條預覽 ↗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之組織、認定程序及會議,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3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4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5 條預覽 ↗
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6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職業疾病鑑定之申請案件時,應即將有關資料送請鑑定委員會委員作書面審查,並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四分之三以上,決定之。 未能依前項做成鑑定決定時,由中…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7 條預覽 ↗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8 條預覽 ↗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9 條預覽 ↗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前條訓練時,應安排適當時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0 條預覽 ↗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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