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0503512050 號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利用規定,並應符合第 5 條比例原則規定,而警察機關如為查察員警風紀狀況,將列管不妥當場所所有受臨檢民眾個人資料與員警資料庫進行比對,此種全部、通案、預先比對機制,恐有違反上述比例原則之虞
法律字第 10503504760 號
警察機關如將臨檢紀錄表提供各公務機關,倘與原蒐集特定目的並未相符,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相關規定,另公務機關所為核定尚非屬前述規定所謂「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此作為目的外利用依據
法律司字第 102035087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所有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建請得否先行篩選出「依其他事由疑有涉足不當場所之特定員工」、「業務性質敏感或為廉政查察重點之相關人員」或「具體個案中之相關人員」等類似範圍,再以此範圍分別向警察機關及人事單位蒐集臨檢紀錄表及人事差勤資料加以比對確認,以符合比例原則
法律字第 10203503430 號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法律決字第 0999022160 號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申請開放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之每月初辦居留外配名冊及外僑(勞)相片檔供其查詢,其目的係為打擊人口販運、維護公序良俗以及臨檢可疑人員時比對身分之用,應可認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所稱之「為增進公共利益」要件,從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於提供資料時,仍應注意該法第 6 條比例原則之規範
法律決字第 0910003011 號
「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臨檢勤務作為報告」案
(90)法律字第 017522 號
關於警察機關實施臨檢查察,對於各行業有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情事者,有無對其負責人為調查證據及製作筆錄之權限乙節
(90)法律決字第 004859 號
警方臨檢查獲之案件是否須踐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以言詞通知陳述意見可否請行為人當場陳述等疑義
(90)法律字第 007652 號
警察機關依法實施臨檢時,可否對於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事項製作調查筆錄及其效力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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