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
超過
贈與稅
對於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而經他人允受的行為,課徵稅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課徵贈與稅之客體包含: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
共犯從屬性
刑法以處罰犯罪行為為基本原則,故共犯必須依存於正犯之行為 ,始足以成罪,因此共犯具有從屬於正犯之特性,稱為共犯從屬性。
容許錯誤
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或符合某一負面構成要件,但該行為事實上不能阻卻違法。舉例而言,甲與丙發生性關係之目的是為了借腹生子(代理孕母),並已得妻子乙之事前同意,甲對通姦罪的認識無誤,但甲誤以為借腹生子可以阻卻違法,此情形即是容許錯誤。
刑事保證金
被告經拘提、逮捕或羈押後,經檢察官或法院命繳納一定之具保金額,以代替羈押之替待處分。例如:在許多刑事案件,當被告關在看守所一陣子之後,法院有時候會裁定被告可以繳交刑事保證金(交保)後重獲自由,而不用繼續羈押。
鑑定許可書
鑑定人執行鑑定職務的時候,如果要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由於會影響到民眾的權利,必須要有法官或檢察官核發許可書,才可以這麼做。這樣的許可書稱為鑑定許可書。
按日連續處罰
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者,經科處行政罰後,仍然不履行義務時,給予連續數日的制裁,以促使其履行行政義務。例如:依銀行法規定,銀行經依法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保留廢止權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於行政處分附加「附款」,其種類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及保留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簡單說「附款」就是會影響該行政處分效力的條件或限制。而保留廢止權,是指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或斟酌可能會發生情事變遷,而預先設定特定的前提,以保留於未來廢止行政處分的可能性。因為這會嚴重影響當事人對於行政處分效力的信賴及法安定性,因此,行政機關附加此種附款時,必須謹慎地為合目的性的裁量。
控制下交付
所謂的「控制下交付」,是指在司法機關的監控下,違禁品、贓物或毒品,可以繼續交到貨主手中,藉以追查幕後主要行為人、其他共犯或上下游的集團成員,目的是要等到最後再一舉人贓俱獲,以追捕幕後藏鏡人。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之1及第32條之2的規定,在跨國性毒品犯罪,於一國或多國主管當局知情或監督控管下,允許貨物中之毒品及人員,運出、通過或運入我國領土,並於毒品及人員通關後,得使用防制毒品散逸及犯罪嫌疑人逃逸之必要方法及作為,直至運送管道及幕後犯嫌出現或犯罪真相顯露,才展開查扣毒品及追捕人犯行動之偵查方式。
公判庭
亦即審判期日的審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