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之認證
公證人證明私文書或特定文書確實由文書的制作名義人所簽署(即形式上真正)。通常由當事人先擬妥欲請求認證的文件,在公證人面前親自在文件上簽名,再由公證人在該文件上註明確實是本人簽署無誤等字。
對刑罰感應力薄弱
行為人曾因犯罪受罰,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自我控管,竟又再犯罪,足見前罪之刑罰無成效,行為人對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法院可裁量加重處罰。
論罪科刑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告有罪時,應先決定被告成立特定罪名,再決定判處被告的刑度,前者稱為「論罪」,後者稱為「科刑」。刑事訴訟包括定罪程序及科刑程序,定罪程序係指事實及法律的證據調查及辯論,科刑程序係指科刑證據的調查及科刑辯論。
犯罪同時性原則
指行為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時,應同時存在罪責,亦可稱「同時存在原則」、或「同時原則」。必須注意:該名詞可能與「故意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產生混淆。因此在討論「同時性」的問題時,宜先確認「同時存在」的討論對象,是「故意」或「罪責」。
上訴之效力
合法提起上訴所發生的效力,包括:阻止判決確定,以及使事件移到上訴審法院審理等效力。
告訴乃論
解釋一:告訴權人請求檢警機關追訴被告犯罪,檢察官才能起訴被告,法院也才能審判被告罪刑的程序。例如兒子偷父親金錢,刑法為維護家庭父子和偕,規定親屬間的竊盜,須經父親告訴,國家才能追究兒子的罪責。 解釋二:為了尊重犯罪被害人的隱私、名譽或家庭可能受到影響,且犯罪所侵害的利益,跟公共利益沒有直接關係時,刑法上規定某些犯罪,如果沒有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明白向檢察官或警察表示追查犯罪、起訴犯罪的人(也就是「追訴」)的意思,檢察官就不可以起訴,法院也不可以審判。這些犯罪,稱為「告訴乃論之罪」。相對的,所謂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是不管有沒有經過合法告訴,檢察官都有起訴的權力。經過合法告訴的告訴乃論案件,只是讓檢察官發動偵查,並不是說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就一定要起訴被告。 有些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如果發生在特定親屬間的話,就會變成告訴乃論的犯罪。比方說,竊盜罪本來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但是,如果發生在親屬間,例如孫子偷爺爺的錢的案子,就會變成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說,除非爺爺想要追究孫子的偷竊行為,並且向檢警機關提出竊盜告訴,不然檢察官不可以起訴孫子的偷錢行為。
安置輔導
少年如果是因為家庭功能嚴重失調或喪失、成長環境充滿非行誘因等情形而有觸法或虞犯行為時,法院就會考慮裁定交付少年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期望透過環境的調整及機構的專業協助,使少年能健全成長。執行期間是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但執行期間超過二月,且輔導成效良好,沒有繼續執行必要的,法官會裁定免除;執行期滿有繼續執行必要的,法官可以裁定延長執行一次;如果執行期間,少年的表現極為糟糕,無法收到輔導效果時,法官也可以裁定撤銷安置輔導,讓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以矯正少年。
拘束
限制
習慣法禁止
刑法有明文規定才能處罰,不能拿習慣法來創設或加重罪名或刑罰。
擔保
為了確保債務的清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例如: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權利)上設定物權(例如:抵押權、質權),以確保債務能夠獲得清償。法律所規定的擔保方式,以提出金錢最為常見,也有規定可以由有資產的人出具保證書作為擔保,將來如果必須賠償,就由出具保證書的人負責清償或賠償(例如:強制執行法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