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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訴訟代理人
不限領域
受訴訟當事人的委任,以當事人名義代為實施或接受訴訟行為,維護當事人利益的人
拍定金額
民事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財產權等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宣示由出價最高的投標人得標,該得標的價額,就是「拍定金額」。
扶養義務
家事
當一個人不能夠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自己的日常生活時,法律規定,有特定關係的人需要支付給他扶養費,這就是扶養義務。比方說,夫妻、父母子女之間,都互相負擔扶養對方的義務。
處分通知書
民事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要對外通知或送達才會發生效力。處分通知書就是一種以書面方式通知或送達行政處分的文書,如其內容符合上述行政處分的要件,該處分通知書即是行政處分。
容非無疑
不限領域
仍有可以懷疑之處
節本
刑事
節錄原本之一部而成之文書。
似無可採
不限領域
難以採信、不可採信
俟
行政
表示「等到‥‥」、「再等候」的意思。例如: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原則上「應俟」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不得任由信用合作社或個別社員逕行為之。
捨棄上訴權
刑事
刑事訴訟法第353條規定:「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即當事人於法院判決宣示或送達後,在可行使上訴權的法定期間內,明白表示不上訴的意思。如當事人已提起上訴,就只能撤回上訴,無所謂捨棄上訴權可言。當事人捨棄上訴權後,如果他造也不得上訴者,判決就會確定。
喻知
家事
如果是「諭知」,是指告知、宣告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