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
在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中,經過審判長的許可後,協助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人。一定要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在場,輔佐人才可以協助為訴訟行為。又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如果審判長認為不適當時,可撤銷輔佐人的許可或是禁止輔佐人繼續為訴訟行為(行政訴訟法第55條)。
準無因管理
又稱不真正無因管理,指僅具有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即管理人無法律上義務,而管理他人之事務),但不具有無因管理之主觀要件(即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是為管理人自己而管理事務,即以管理人自己取得管理效果為目的)。
駁回上訴
駁回上訴是指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或原判決為適當,而把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審判權
法院對於刑事案件得為審理裁判之權限。
精神障礙
指實體法上,有精神疾病影響行為人辨識行為違法之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責任能力欠缺或減低,法律上不罰或得減輕其刑。在訴訟上,如被告因「精神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請詳見有關「定暫時狀態」之解釋。
妨害秘密罪
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28章「妨害秘密罪」,包括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2圖利為妨害秘密罪、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第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第318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第318條之1洩漏利用電腦設備而知悉之秘密罪、第318條之2利用電腦設備妨害秘密罪。
濫權追訴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濫用權限去追訴犯罪。
制度性保障
國家必須建立某些制度,並確保其存在,藉以保障基本權利的實現。例如:大學自治為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
心證門檻
心證門檻是指案件經法官調查審理後,認定事實真偽所需要的相信程度。因行政訴訟的目的在於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與刑事訴訟是為追訴處罰犯罪不同,所以二者的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及心證門檻亦不相同。在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才可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才可認定有罪;而在行政訴訟程序,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的真偽(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參看),故當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審理後,就待證事實如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心證時,就能依據所認定的事實而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