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133 號 判決115.04.29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445 號 判決115.04.28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簡抗統字第 2 號 裁定115.03.03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大字第 1405 號 刑事裁定115.02.03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53 號 民事裁定114.11.16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869 號 刑事判決114.11.04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被告提起合法上訴後,除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之「一部上訴」外,上訴效力原則上及於原判決罪刑及沒收部分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057 號 民事提案裁定114.10.30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大字第 1405 號 刑事提案裁定114.09.09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397 號 民事判決114.08.20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856 號 民事裁定114.08.05案由: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聲明異議。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在為假扣押供擔保,並已實施假扣押執行之情形,如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提起本案訴訟且已敗訴確定,而假扣押執行程序尚未撤銷,債權人仍須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使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71 號 民事判決114.07.09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假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544 號 民事裁定114.06.19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 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大字第 1 號 裁定114.06.03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58 號 民事裁定114.05.22案由: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大字第 4096 號 刑事裁定114.05.13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
- 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徵字第 2 號 提案裁定114.03.26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 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交上統字第 2 號 判決114.02.19案由:交通裁決。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354 號 刑事判決114.02.11案由:妨害性自主。一、數罪併罰案件之定刑,非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行為人(受刑人)之權益更有實際重大影響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大字第 4096 號 刑事提案裁定114.01.07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303 號 刑事判決113.12.04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一、緣行為人同時為普通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同年8月2日施行生效(下稱新洗錢法),其中關於一般洗錢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舊洗錢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840 號 民事裁定113.10.17案由:請求解任董事職務。
-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385 號 裁定113.08.07案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1305 號 民事裁定113.07.25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44 號 民事提案裁定113.06.26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303 號 民事裁定113.05.15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投標
凡招辦建築工程或買賣大宗貨品,先將圖案、材料、貨樣、說明等,公告於眾。凡是願意承攬者,可按公告情況,估計價目,填具標單,稱為「投標」。
特許規費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相對人授與特許權利、或給予行使特許權利時,由該特定相對人所應支付的金錢對價,屬於行政規費之一。 例如: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准,才能對地面或地下水進行使用收益的水權,或從事開採的礦業權,或從事捕撈或養殖漁業的漁業權等,該取得特許之人則須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規費。
損失補償
行政法上的損失補償,指行政機關合法實施公權力,造成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已經超過人民應盡的社會義務時,國家就應該依法給予人民合理的補償,才符合公平原則。
刑事證據法
規定國家機關應如何蒐集證據,什麼樣的資料可以當證據,以及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標準等之相關法規。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自白之證據能力,乃係關於刑事之證據法則。
共同著作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著作權法第8條)。共同著作產生的法律關係,例如: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著作財產權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權利救濟,分別規定在著作權法第19條、第31條、第40條、第40條之1、第90條,可供參考。
併合處罰
「併合處罰」指行為人犯數個獨立的罪,且所犯數罪行為,均是裁判確定前完成,由法院合併裁判處罰。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揭示宣告主刑種類相同之數罪應併合處罰原則(數罪併罰),並依刑法第51條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任意管轄
法律雖規定甲事件應由A管轄法院,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思(例如:以書面合意約定由B法院管轄)或事後的態度(例如:被告未抗辯法院沒有管轄權而為言詞辯論)而變更管轄法院。
客觀不法
即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
公示催告
法院依聲請人的聲請,以公告方式通知無法具體特定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的一種程序。若利害關係人未於該期間內申報權利,將發生劣後行使權利(例如:民法第1162條)或證券無效(例如:民法第718條、第725條)等法律效果。關於「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請參考司法院網站
裁量濫用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違反法律授予裁量的目的、漏未審酌應加考量的觀點、摻雜與事件無關的動機、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或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等。 例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行政機關只基於充實國庫的財政目的,就直接裁處法律所規定罰鍰額度中的最高額,這樣的處分就有裁量濫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