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
反訴,係自訴被告以自訴人為被告而提起的訴訟,乃是利用自訴程序而提起,故又稱為反自訴。反訴本來可以獨立提起,但為了審判上的便宜性,所以法律上允許自訴被告利用自訴程序提起反訴,因此,反訴與自訴無異,凡是自訴應該具備的要件,反訴也必須要具備。
渠
他、他們、其
一罪不二罰
或稱「一事不再理」、「雙重危險禁止」,如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實務認為,同一案件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非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就是指沒有經過人的知覺、認識、回憶、講述等表現而存在的證據。因此非供述證據不涉及人的陳述,當然也就不會受到人的知覺、記憶、動機、表達等不可靠的主觀因素所影響,最典型的非供述證據就是「物證」,例如兇刀、血衣。 非供述證據是否能被法官所採用,作為審判依據,必須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判斷準則,也就是說,如果合法取得物證,法官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另一方面,如果物證是源自於違法蒐集得到的,「原則上」必須將這個加以排除,不可作為審判依據。 舉例來說,違法搜索所得之證物等,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但這時法官可以權衡真實發現的目的與公共利益的維護以及違法取證的嚴重程度,來綜合判斷證據是否可以在審判中採用。例如,針對涉嫌施用海洛因的犯罪取證,若警察違法強制驗尿或強制抽血這兩種不同手段時,雖然兩者都是違法的取證方法,法官在判斷所取得尿液或血液的證據能力時,可能有不同考量。在強制驗尿的情況,由於這種違法取證的手段對人體沒有侵入性,侵害程度相對輕微,經法官權衡後可能會採用該證據。但是在強制抽血的情況,因為強制抽血會直接侵入人體,侵害程度較強制驗尿嚴重,原則上法官會考量,如果這個證據只是要證明相對較輕的犯罪,而排除將該血液作為證據。
假扣押登記
債權人對於金錢的請求或是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請求,因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是很難執行的情形時,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使債權獲得實現,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裁定准許假扣押後,債權人持該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不動產時,執行法院會囑託地政登記機關為假扣押登記,以防止債務人隨意處置財產或脫產,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意志自由
人的意思決定自由
協議先行程序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上開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所以,協議程序是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必經的先行程序。
地上權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例如:甲為了在乙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乙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使用乙的土地,並且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甲就是該土地的地上權人,取得地上權。
赦免
赦免指法院判決後,免除被告罪責或刑罰的執行。赦免種類分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四種罰。
科刑上一罪
即一般所稱的「裁判上一罪」,行為人以法律上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因為在法律上評價行為人只有為一個行為,所以法院原則必須併合處罰並只能諭知一個宣告刑,類型有現行法的「想像競合犯」與過去刑法修正前的「連續犯」、「牽連犯」等。例如:被告行使偽造之支票購買商品,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詐欺罪,法院依照刑法第51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依照較重的「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找法規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
-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 文化部編制表
- 貨物稅條例
-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編制表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中分署編制表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編制表
-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南分署編制表
-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
-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 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商家援助與設備汰換及產業設施復原辦法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
-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 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找條文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收費標準第 2 條
-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補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三、核發或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或變更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三百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 前項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或開業證書之申請,經不受理或未經審查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0 條
十、本方案統計表冊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紀錄之常設簿籍。所辦公務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上級機關得以下級機關所送報表,審核後代替登記冊使用。 (二)報告表:為將整理之結果作正式彙報之用。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1 條
十一、公務統計報告表之上方應有表名、資料時間、單位、編製機關名稱、表號、報表週期、編報期限及公開程度。表之下方應有編製日期、填表人、審核人、業務主管人員、主辦統計人員、機關首長、資料來源及填表說明。報告表(統計單元)之編製說明,包括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分類標準、統計項目定義、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送對象等,詳列附錄一。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2 條
十二、公務統計報告表表號採三段九碼編號方式,第一段五碼為「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中規定本院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細類編號。第二段二碼為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二碼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報告表之序號。另為適應本院及所屬機關業務特性附加 2碼,以區辨機關別。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3 條
十三、司法統計資料之蒐集,應依據「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懲戒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職務法庭懲戒及職務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辦理案件統計報結應行注意事項」及有關令函之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統計實務手冊」之規定辦理。資料內容需參研相關法令規章,如發現蒐集之資料不合規範者,應調原卷清查。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8 條
十八、「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由本院統計處會同本院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商訂之,增刪或修訂時亦同;其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應由本院與該機關協商辦理之。有關表現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之公務統計項目,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會同相關業務單位訂定之。
司法院公務統計方案第 19 條
十九、本院統計處彙編本院及所屬機關報告表,高等法院彙編該院及其分院與所轄地方法院報告表。至有關辦理本方案公務統計表冊之細部權責區分,詳列附錄二「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公務統計表冊之細部權責區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