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權
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權限,如果要重製他人的著作,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必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就可能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執行力
法院得據以強制執行的效力,即執行力。強制執行係執行債權人聲請法院以「強制」方式「實現」其權利。例如確定判決有關命債務人之給付,債權人即得持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此即為確定判決之執行力。
正當防衛
解釋一:正當防衛本身就是一個侵害行為,但法律上之所以容許這樣的侵害行為存在,是因為情況急迫,已經沒有其他可靠的管道可以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應有利益。也因此,成立正當防衛的要件甚嚴,必須是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的急迫性,並具備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的必要性,而且所要保護的利益與因為反擊行為所侵害的利益之間,也不能過度失衡,而予以實施防衛行為(反擊)者,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 解釋二:個人為了保護自己或別人,對於「正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採取防衛措施,即使損害了侵害者的利益,也不成立犯罪。由於先發動攻擊的人違反法律,刑法不能要求受到別人違法侵害的人,還要容忍這種不利益,而面臨正在進行中的威脅,受攻擊的人也有保護自己的需求。因此,綜合以上的考量,刑法許可受到非法攻擊的人能夠立即以私人力量反擊。例如:小明持刀在捷運上砍人,老李為了保護自己和其他乘客安全,當下立即以長柄傘與小明對峙,因而造成小明臉部劃傷,老李劃傷小明臉部,雖然表面上像是成立傷害罪,但老李可主張正當防衛的例外阻卻違法事由,仍然不會成立犯罪。首先,防衛者必須面對一個「正在發生的違法侵害行為」,如果防衛者面對攻擊者的合法侵害行為,例如警察依法令逮捕被通緝的毒販,雖然警察侵害了毒販的自由,但這是合法行為,毒販有容忍義務,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反擊警察。此外,攻擊者的侵害必須正在進行中,對於還沒開始或已經結束的侵害行為,都不能夠主張正當防衛。其次,防衛者必須採取有效且影響最小的反擊手段,一般稱之為「必要」的手段。最後,當防衛者面對眼前的狀況,必須知道他陷於侵害者的攻擊中,如果防衛者不知道他正受到別人的違法攻擊,依我國實務及多數學說的見解,當然沒有主張正當防衛的空間。 例如甲在公園持棍棒威脅乙給錢,因為甲正在侵害乙的自由和財產,乙可以撿拾路邊石頭丟向甲來保護自己免受侵犯。不過,如果乙在當下給錢了事,而在數天後才在路上遇到甲,回想數天前甲對自己的種種行為,將甲打昏並取走甲身上的錢,這時候因為侵害已經結束,所以乙的行為便不能夠算是正當防衛。
挑唆包攬訴訟罪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漁利是意圖從中取利之意;挑唆是挑撥唆使,如他人本無興訟之意,巧言引動使其成訟;包攬是承包招攬,不法為他人包辦訴訟;訴訟包含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
勘驗
一種調查證據的方式,指用五官去感受覺知物的存在和狀態的過程,例如檢察官到犯罪現場單純地看或聽聞犯罪現場的狀況。勘驗通常會做成勘驗筆錄,在遇到一些難以扣押而需要在法院提出的證據時(例如體積過大或保存不易),通常也會用勘驗筆錄作為證據提出(參考維基百科)。
業據
已據、已有
罰金折算標準
刑期如折抵為罰金之間的折抵標準。例如:徒刑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
停止審判
審判的停止是指審判開始前或審判開始後,因具有法定的原因,而暫時停止審判的開始或審判的繼續進行。例如:被告某甲於審判中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於其回復前,應停止審判。蓋因被告係訴訟主體之一,復為法院確定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對象,倘被告因病或心神喪失,自無從有效地為各種訴訟行為為自己防禦,對被告於訴訟中所有享有之公正程序權自難無礙,故審判程序必須於其回復前停止。
不得抗告
由於某些法律特別規定,而不得對法院裁定(程序事項)提起抗告。
擄人勒贖罪
為刑法的罪名,規定在刑法第347條第1項,特色是結合恐嚇取財罪與妨害行動自由罪2個罪名。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法利益,基於要脅被害人而取得其財產利益的意思,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就會構成這個罪名。
找法規
- 勞動部編制表
-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 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
-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 地方制度法
- 公民投票法
- 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發展觀光條例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找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
-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4 條
- 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 第一項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各等別筆試成績,二等、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四、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五、三等考試之外國文科目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三、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六、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二、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3 條
有附款許可之再生醫療製劑,其標籤、仿單、包裝之內容、格式、字體及其他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領取有附款許可函時,並準用該條第六項之規定。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12 條
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藥品許可證及有附款許可之變更登記、移轉登記,與藥品許可證之展延、換發與補發,本準則未規定者,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8 條
前條所稱真實世界證據,指使用下列於真實環境所取得之數據,經適當方法分析取得之證據: 一、病歷或其他健康紀錄。 二、健康保險資料庫。 三、藥品上市前後之研究資料。 四、病人或疾病登記資料庫。 五、其他有助於產出真實世界證據之數據來源。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7 條
- 藥商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除臨床試驗報告外,得提供真實世界證據(Real-World Evidence, RWE),作為藥品療效及安全性審查之輔助證據。
- 前項臨床試驗報告及真實世界證據,其就試驗設計或分析方法之擇定,得納入以病人為中心之藥品研發(Patient-Focused Drug Development, PFDD),作為藥品風險效益評估之一部。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6 條
- 申請查驗登記及核予有附款許可者,接獲有附款許可函領取通知時,應於三個月內領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未依期限領取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依核定草本印妥之標籤、仿單、包裝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二份;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僅須檢附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一份。 二、於藥品仿單查詢平台完成下列建檔作業: (一)藥品外觀。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籤、仿單、包裝。 三、檢附已蓋用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之領取通知函正本。 四、檢附領取通知函原附之下列文件、資料: (一)標籤、仿單、外包裝核定草本。 (二)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影本。 (三)有附款許可函影本。
- 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項作業,所檢附之標籤、仿單、包裝或其他相關物品、文件、資料有錯誤而須重新更正刊印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更正,更正後始得領取有附款許可函。
- 查驗登記應檢附之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證明文件、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證明文件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於申請時未能檢具者,應於領取有附款許可函前補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