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08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
採乙說:否定說。(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一般而言,被告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自白始有該減刑規定之適用。但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並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4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1條授權訂定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2項:「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據此規定,依同法第50條或第51條第2項受限期改善處分之相對人,如未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處分機關未查驗,則處分相對人是否…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
採甲說(不限制說)。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瞭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遺囑相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
採肯定說。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就階段區分,可分為招標、審標、決標、履約及驗收等行為。此各階段之事務,均屬完成採購作業之各階段行為,具有連貫性,悉與公共利益攸關。雖該法現行規定就有關採購爭議之救濟,依其性質係採取所謂之雙階理論,即就招標、審標、決標等訂約前之作為,以異議、申訴程序救濟;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會議
本提案業經108年3月19日10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甲說(一般保證),文字修正如下:一、採甲說。二、雇主與勞工訂立之勞動契約,如有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應賠償訓練費用等及相當違約金之約定,並由保證人就該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者,此保證之性質為一般保證。惟法院受理具體個案時,應併注意民國104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之…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
採乙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依92年7月9日修正本條例,就第19條之立法說明:「第三項(105年6月22日修正移為第二項)所定應沒收之水、陸、空交通工具,依據實務上向來之見解,係指專供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並無疑義,故本項不需再予修正。」足見依本項…
-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依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公立學校與所屬教師間雖屬行政契約關係,惟為促進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等立法目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3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8條…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會議
採乙說: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遞減免其刑。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關於被告在偵查中供述重要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單純就助益偵查、追訴犯罪之規範意旨來看,固確實如甲說所述,與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係屬相同。惟…
-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區域計畫法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為民國63年1月31日公布施行之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所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改制前高雄縣於65年6月1日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公告後該縣非都市土…
-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其授權範圍既規定為「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可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有關勞工保險給付爭議審議之程序事項,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就授權明確性原則而言尚無違背。又為求法律關係安定,申請審議本質上…
-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10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現行行政訴訟體系下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係由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行政法院提起,旨在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至於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本身是否違法之爭議,則係由受處分人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對未形式確定之行政處分,尚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以為救濟,二者之制度目的及規範功能均屬有別。在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爭議,已有撤銷訴訟…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
本提案業經107年8月28日10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甲說(肯定說),文字修正如下: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
-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務人員之考績乃就其任職期間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表現,本諸「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所為之考評,係為維持主管長官指揮監督權所必要,屬於服務機關人事高權之核心事項。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4項、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案雖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惟銓敘部縱發現有違反考…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一)
採甲說。一、科罰金之裁判,應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為刑法第42條第6項所明定。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並非重新判決,因之定罰金刑之易刑處分標準時,即應受原確定判決拘束,縱所宣告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或有不同,亦應依原諭知之標準定之。二、刑法第42條4項、第5項之規定,乃關於數罪併罰中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之比較適用,以及…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二)
採乙說:否定說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之對象,除有特別規定外(例如第11條第4項、第16條第3項),以該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公務員及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為限。該條例第15條規定:「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者,處……」,並未若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6條第3項規定「不具…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一)
最高法院院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107年度第2次會議,初審決議提請刑事庭會議討論,建請決議部分不再供參考2則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二)
最高法院民國107年7月17日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1則
-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按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內政部依建築法第97條之2授權訂定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第6條分別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
-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或社員之稅負,並基於實施兩稅合一制度後之稅收損失,不應由股東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負擔,行為時(下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乃明定應就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未分配盈餘稅」),而未分配盈餘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後純益…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
採甲說。一、刑法第217條第1項所謂「偽造印文或署押」,係指擅自虛偽製作他人之印文或署押而言。而同條第2項所謂「盜用印文或署押」,則係指擅自擷取他人在紙上或物品上真正之印文或署押而加以使用者而言。「偽造之印文或署押」與「盜用之印文或署押」,其區分標準,應以該印文或署押是否為他人真正之印文或署押為斷。若擅自利用他人在紙上…
-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
一、本件設題之違約金非屬從權利。二、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三、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影響,應自98年1月1日起至時效抗辯前一日負違約責任,計算其違約金額。
-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3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因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決議本院40年判字第4號判例等20則不再援用。
-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為時(民國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下同)企業併購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係規範如有藉股權收購,財產轉移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發生形式所得人與實質所得人之歧異,涉及所得主體之調整,故為本款規定調整時,乃為茲慎重,特別明定須為「報經賦稅主管機關核准」之程序。本件設題,依經濟觀察法,利用股權移轉而…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會議
採乙說:肯定說一、被告以外之人於我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經載明於筆錄,係司法警察機關針對具體個案之調查作為,不具例行性之要件,亦難期待有高度之信用性,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定之特信性文書。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被告以外之人之警詢筆錄,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
覆主詰問
於對造詰問人完成反詰問後,由以反詰問的問題或證人所做的回答,再向證人為詰問。
身分權
身分權係指存在於特定人間基於身分關係而發生之權利,例如配偶權、親權等。
混同
混同,是權利人與義務人變成同一人,造成權利的消滅(例如:A公司積欠B公司100萬元,後來兩公司合併,100萬的借款債權因混同而消滅;C的土地設定抵押給D,後來C將土地賣給D,原在該土地上設定的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E將其地上權設定抵押給其父親F,後來F死亡,E為F的唯一繼承人時,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
承受訴訟
當事人死亡、公司的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變更或有類似的情形,如果訴訟還要進行下去,就要有人來接手,這就叫「承受訴訟」。通常當事人死亡時,是由他的繼承人全體來承受訴訟。
云云
多用於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之句尾,表示其陳述內容的概稱,不一一引述的意思。同「等等」、「等語」、「等說法」。
真實職業資格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雖禁止雇主以種族、階級 、性別、年齡等為由予以就業歧視,但在判斷是否構成歧視時,如果雇主對於求職者所設就業條件為該職務所必需,且為事業單位正常營運的合理需要者,即不構成歧視行為。例如雇主以求職者的年齡為就業條件,學理上認為如直接以年齡設定不利益差別待遇,對正常營運是合理需要,則具有正當性,不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禁止歧視規定。學理上稱此為真實職業資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s, BFOQs)。
標的物
當事人在法院爭執的東西,就是標的物。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為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消除民間積習已久的紅包文化,以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政府公務之適當與公正運作,貪污治罪條例特別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也就是,民眾除了不能提供好處(金錢、物品、飲宴或性招待等),要求公務員做「不合法」的事(違背職務行賄罪),也不能提供好處,要求公務員做「合法」的事,例如建設公司雖然按照法規或合約規定施工,但為了儘快收取尾款,而提供好處給承辦公務員,希望該公務員能夠趕快通過驗收。所謂「不違背職務」,係指公務員在職務權責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而「行賄」則是指基於要求公務員依法行使特定職權之目的,而主動向公務員表達願意提供不法利益的意思。這種提供好處的意思一經傳達給該公務員得知,不論該公務員是否同意配合,該犯罪(行賄罪)就已經構成,最重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
判準
判斷標準。
死亡宣告
指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可以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由法院以判決宣告視為死亡,而使失蹤人的配偶得以再婚,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其他法律關係得以終結的制度。其要件包括:(一)須已失蹤;(二)須失蹤狀態繼續一定期間,一般人失蹤期間為7年,80歲以上老年人失蹤期間為3年。特別災難期間1年,因航空器失事,則為6個月;(三)須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四)須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之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