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諾
加害人侵害被害人,破壞受法律保護的正當利益時,就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被害人自願放棄被侵害的利益時,因為被害人已經不想要受到保護了,這時刑法沒必要積極地保護他,加害人的行為也不會成立犯罪。這種因為被害人自願放棄受保護利益而讓犯罪不成立的情況,刑法上稱之為被害人同意,這是一個可以排除加害人刑事責任的事由。不過,刑法保護利益的種類很多,如果任何利益都可以自願放棄,有時候反而會帶來困擾,因此刑法區別「不可以自願放棄的利益」與「可以自願放棄的利益」,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中,被害人的同意會產生不一樣的法律效果。 第一類是法律不許可被害人自願放棄的利益,這種利益通常很重要,比方說生命或重大的身體利益(五官感知、四肢的完整性、生殖功能等),即使被害人同意加害人殺死他,但考量生命的重要性,刑法禁止個人任意放棄生命,被害人雖然已經放棄生命,仍不會讓加害人無罪,只不過可以轉用比較輕的刑法第275條同意殺人罪處罰,不再用比較重的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第二類是法律許可被害人自願放棄的利益,這種利益通常沒那麼重要,例如不甚嚴重的身體侵害,或是個人擁有的動產等,只要被害人真摰地許可加害人侵犯,刑法就要優先尊重被害人意願,不再處罰加害人。例如被害人同意加害人用皮鞭打他,或是被害人同意加害人打碎他的花瓶,被害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受刑法保護,如果被害人已經同意加害人的侵害行為,加害人就可以依「被害人同意」法則,不構成傷害罪或是毀損罪。必須特別注意,在第二類事例中,若要適用「被害人同意」排除犯罪成立時,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被害人有完整的自由意思,(2)被害人清楚知道自己放棄的利益內容與範圍,(3)加害人在侵害之前,被害人已經表達放棄的意願。一定要同時符合上面三個條件,才能作成有效的「被害人同意」,讓加害人不成立犯罪。
行政秩序罰
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民,根據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所裁處的行政制裁,目的在於維護行政秩序,且追究違反義務人的責任。常見的處罰方式為罰鍰、沒入、吊銷執照、命令停工、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等。
審判權衝突
法院受理案件的權限發生衝突,以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為例,如果兩個法院都認為自己有受理某一案件的權限,則稱為積極衝突;如果兩個法院都認為自己沒有受理某一案件的權限,則稱為消極衝突。審判權衝突的解決方式,可參考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的規定。
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的制度。基於住民自治的理念與垂直分權的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的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的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的關係(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參照,另外可參考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25條關於自治事項、自治法規的規定)。
契約行為
係指雙方當事人以明示或默示互相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
非不得
就是「得」、「可以」的意思。
大陸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與1900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一個世界性法律體系。其特色是以抽象的成文法為主要法源,而具體的、個別的判例,則居於輔助地位。我國也是屬於大陸法系。
罰金
刑罰的種類有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之分,而罰金是刑罰種類中的財產刑,常用於較輕微的罪行。如被告在公園等公共場所然賭博財物,被法院判處的罰金新臺幣1000元。
合意終止
當事人雙方合意使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的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一種契約行為,也就是當事人以第二次的契約終止原有的契約,使原有契約的效力向後來歸於無效。例如:甲是工具機製造商,甲和乙簽訂繼續性供給契約,約定乙要在未來三年內,每個月提供一百噸的螺絲,甲則按月給付20萬元給乙。甲乙簽約後的第二年,因為經商環境改變,雙方均同意不再繼續履行契約,就是合意終止原來的契約。
被告人
請參考「被告」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