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件
所謂「同一事件」,是指兩個訴訟事件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均相同,且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例如:甲列乙為被告, 主張甲乙於105年1月1日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簽訂買賣契約,請求確認該買賣關係不存在,乙否認之,而對甲提起確認同一買賣關係存在的訴訟,前開二個訴訟即為同一事件。
證據禁止
某些證據,例如以不符合法律程序或違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法院在審判時就禁止採用,就算這證據很重要、能證明犯罪事實也一樣。這是避免任何一方用不正當的方式進行訴訟的重要手段。
怠忽職責
怠忽職責是指不認真、不負責地對待本職工作。若從事公務的人員有怠忽職責的行為,可構成懲罰事由,而須負一定的行政責任。例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因怠忽職責,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其服務機關可對其為一次記二大過的處分。另「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亦規定現役軍人有怠忽職責的行為時,應受懲罰。
具保
刑事訴訟中的用語。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到法院或地檢署,以擔保自己不會逃亡。如果逃亡的話,保證金就會被沒入。
106年度司家調第502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因果關係中斷
係指犯罪行為的前一條件已經開始發生作用,但尚未造成結果發生之前,因後一條件的介入,獨立造成結果之發生,從而造成前一條件之效力因而中斷者而言。例如甲殺乙,乙在送醫急救途中,因救護車發生嚴重車禍,導致乙因車禍而喪命,則甲的犯罪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歷程,乃因意外介入的車禍而中斷。
挑唆防衛
解釋一:不法侵害可歸咎於防衛者,又稱爲挑撥防衛或挑唆防衛,意指因防衛者有刺激、挑動對方的行爲在先,致使對方發動不法侵害,然後挑撥者再對被挑撥者進行防衛行爲。例如甲意圖傷害乙 所以甲先激怒乙 當乙動手打甲時,甲立即反擊致乙倒地受傷。 解釋二:所謂挑唆防衛指的是,防衛者先以言語或行動挑唆侵害者,使得侵害者產生攻擊意思,然後再對被挑唆的攻擊者實行防衛行為以保護自己。 例如防衛者甲知道乙聽到別人講他之前通姦的事情,就會生氣打人,而甲想假借正當防衛的方式來規避刑事責任,所以甲先對乙大談特談通姦的往事,故意使乙憤怒而出拳打甲,甲一看機不可失,馬上對乙採取正當防衛而打傷乙。甲顯然濫用法律特別給予防衛者的權利,甲是否能夠享受排除犯罪的優惠?針對這個問題,我國最高法院見解一向認為,侵害者乙固然受到挑唆,但他既然自己受不了還要攻擊別人,應該自負其責,所以防衛者甲仍然可以主張完整的正當防衛權利。以上面案例來看,固然甲挑唆乙,但乙受不了別人挑唆,是自己應該負責的事情,甲反擊乙的行為仍可構成正當防衛。
非訟
請參考「家事非訟事件」的解釋。
行政中立
行政中立主要是指公務人員應以公共利益為考量,並應於處理公務時保持中立、客觀及公平的立場。其目的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可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可追訴性
係指在追訴權時效內之犯罪行為,仍具有受刑事追訴之可能性。反之,如犯罪之追訴時效已完成者,偵查中檢察官應予以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法院則應諭知免訴判決,該等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之犯罪,就不具有可追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