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2 號某甲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之車手,明知該集團所交付之金融卡係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之金融卡,仍以之提領詐欺集團詐騙他人匯入該帳戶之款項,則某甲是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特殊洗錢罪?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3 號某 A 於民國 107 年 1 月底某日,因缺錢花用,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所申設農會帳戶賣給某 B,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待某B 取得上述帳戶後,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 2 月間某日,撥打電話向某 C 佯稱其網路購物設定分期付款有誤,要操作自動櫃員機修正云云,致某 C 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匯款新臺幣(下同)1 萬元至該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請問:某 A 除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外,是否該當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洗錢罪?
- 107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9 號經公證人依洗錢防制法及其子法要求,進行加強(客戶)身分審查程序之特定案件,若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等,依公證法請求閱覽公證卷內文書時,應否准許?若准其請求,其得閱覽之範圍(除禁止閱覽已經申報案件之申報書以外)有何限制?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 號A 基於共同詐欺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於民國 103 年 10 月30 日提供銀行外幣帳戶予國外不詳之 B 使用,嗣 B 於 104 年 4月 10 日利用詐欺國外被害人甲匯款美金 100 萬元至上述 A 之帳戶,A 於 104 年 4 月 30 日提領帳戶內匯款美金 100 萬元後,扣除原先約定之一成之報酬即 10 萬美元,將 90 萬美元匯至國外由 B 指定之另一帳戶,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於 107 年 1 月 1 日審結,應如何適用洗錢防制法?倘科處被告徒刑 6 月,是否得以易科罰金?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8 號某 A 於民國 107 年 1 月底某日,因缺錢花用,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所申設農會帳戶賣給某 B,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待某B 取得上述帳戶後,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 2 月間某日,撥打電話向某 C 佯稱其網路購物設定分期付款有誤,要操作自動櫃員機修正云云,致某 C 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匯款新臺幣(下同)1 萬元至該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請問:某 A 除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外,是否該當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洗錢罪?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1 號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經刑事庭判決有罪,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庭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合法?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1 號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法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一筆,惟該土地於法院查封前,地政機關已依某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依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為保全因被告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發還被害人或財產追徵、利益抵償,而為扣押禁止處分登記在案,執行法院就該強制執行事件應如何處理?
法律名詞解釋
刑事
洗錢罪
洗錢罪規定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而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且所稱「特定犯罪」,依同法第3條之規定,除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外,還包括刑法、懲治走私條例、破產法、商標法、廢棄物清理法、稅捐稽徵法、政府採購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資恐防制法上之部分犯罪,以及洗錢罪。又所謂「特定犯罪所得」,依同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犯前述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再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洗錢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洗錢罪條文所定之罰金;且犯洗錢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