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2877號民事判決
審酌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權行為情節、原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並參酌考量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疇,僅予參酌而不予揭露
審酌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權行為情節、原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並參酌考量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疇,僅予參酌而不予揭露
月20日至被告營業處所簽署系爭協商同意書及留存更名後之身分證影本等節,業據提出103年7月9日一般保證人通知函及掛號回執、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結果、系爭協商同意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應告知事項告知書
審酌兩造之年齡、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權行為情節、原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並參酌考量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因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範疇,僅予參酌而不予揭露
二、核被告鄭夏衡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從而,被告取得含有告訴人之容貌照片、職業等個人資料,其「利用」行為自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從而,被告於取得含有告訴人之臉部容貌、職業之個人資料,其「利用」行為自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四、爭執事項:(一)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擇一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71號原告陳柏安被告鄭羽紋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2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92號原告曾承宏被告鄭夏衡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5年度簡字第2011
年度附民字第853號原告董欝(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李思漢律師被告徐世辰(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54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891號上訴人即被告蘇宗耀上列上訴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43號
、交易性及流通性,不能任意成為私人永久持有之標的,故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法院受理聲請事件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26號聲請人即被告吳承祐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644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章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114年度訴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洛超選任辯護人李仲唯律師李澤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原裁定審酌相對人因涉詐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遭通緝中,堪認相對人有為躲避刑事追訴而刻意逃逆隱藏,係屬有目的性之離去,自難僅因親屬難以聯絡相對人,或相對人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嘉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
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