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853號刑事判決
年度附民字第853號原告董欝(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李思漢律師被告徐世辰(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54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
年度附民字第853號原告董欝(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李思漢律師被告徐世辰(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54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891號上訴人即被告蘇宗耀上列上訴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聲字第35號聲請人AD000-K11414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柏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3206
、交易性及流通性,不能任意成為私人永久持有之標的,故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法院受理聲請事件仍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26號聲請人即被告吳承祐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644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章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114年度訴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洛超選任辯護人李仲唯律師李澤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原裁定審酌相對人因涉詐欺、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遭通緝中,堪認相對人有為躲避刑事追訴而刻意逃逆隱藏,係屬有目的性之離去,自難僅因親屬難以聯絡相對人,或相對人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謝浚鋒選任辯護人王怡萱律師黃煒迪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嘉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
㈢法庭錄音內容係法院為執行審判職務、輔助筆錄製作所為之紀錄,法院審酌是否准許交付法庭錄音時,除應依前揭規定審查聲請人是否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外,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93號原告吳佩如被告鄭兆延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28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等案件
鄭兆延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3244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啟紘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