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7號智財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何嶔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何嶔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即須科以刑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93號聲明異議人陳美妃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4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宏易選任辯護人唐正昱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二、論罪科刑:㈠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1條雖於被告行為後之114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惟僅係配合同法第21條之修正而調整用語,與本案無涉,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合先敘明
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告訴人公司與被告簽署之承攬契約書、承攬人員約定事項、新進業務代表簽約切結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保險經紀人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違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處斷。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22號原告AB000-K112212(真實姓名住居均詳卷)被告羅國富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度偵字第23937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A05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條第1項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03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附表:受刑人汪鉦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