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未證明被上訴人婚後對於家庭生活費用幾無貢獻,且未證明和祥六街房地乃其出資購買,而借名登記為被上訴人與其前夫所生子女丁○○所有,嗣遭被上訴人擅自出售。
上訴人未證明被上訴人婚後對於家庭生活費用幾無貢獻,且未證明和祥六街房地乃其出資購買,而借名登記為被上訴人與其前夫所生子女丁○○所有,嗣遭被上訴人擅自出售。
年度簡上字第496號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均認相對人原始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且依相對人於102年4月25日說明書,系爭建物為相對人所原始出資興建,因節稅之故而將納稅名義人借名登記予張麗美等
被告雖承認有於案發時、地徒手拍打告訴人張○怡背部及腳踹告訴人機車之行為,但否認有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辯稱:112年7月2日我有收到保護令,但是我沒有看內容;我的房子借名登記在女兒張
傅宗道、林世民、張秀英亦明知○○段532地號土地(重劃後變更地號為○○市○○區○○段478地號,面積共197.57平方公尺,下稱○○段478地號土地)乃富有公司出資購買,借名登記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萬分之1537與同段643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下合稱敦美房地),佯稱:為避免敦美房地為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須將敦美房地借名登記在其名下
也因為我是警職人員,不方便突然多出一台賓士車,所以借名登記在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的劉曼青名下。
被告王揚澤、何斕曦知悉告訴人因急需償還卡債,欲出售其所有而借名登記予母親陳美華名下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4樓之房地(下稱本案房地),渠等明知張力仁(所涉罪嫌經本院以
林炳瑞為原告保管系爭房地而移轉所有權,以架空原告為所有權人原有之登記處分權限,性質上應較類似將不動產以出名人之名義登記,但實際上仍由真正所有權人管理、使用,為委任與借名登記混合之無名契約
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地係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自應就其與被上訴人有借名登記等相關事實,負舉證責任。
然宏昇商行之商業登記負責人有無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一情,與宏昇商行營業項目為何無關,亦與系爭店面關於全家便利商店事宜究係由何人出資、經營無涉。
,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被上訴人則以:否認兩造間就系爭應有部分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再系爭協議書並未有任何記載雙方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之內容,自無從認定兩造間有借名登記合意。
立書人劉光淵」(見本院卷一第13頁),上開用語「用本人的名義共同投資…」雖有不明,或可能解為原告就系爭公司有25%股份並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然被告對於其與原告並未成立借名登記契
聲請人固陳稱亞蘭妲公司實質負責人為澳門籍人士何玉蓮,其僅是借名登記為董事,實質上未從事公司經營,且該公司已經停業等語,主張不將亞蘭妲公司之營業視為其自己之營業活動
上訴人林振詳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號訴訟代理人黃煦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告郭燕麗被告張智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迨臨訟始以「借名登記」作為訴訟攻防手段,卻乏積極證據證明「借名登記」契約確實有效存在,是被告二人此部分之抗辯尚無可採。
未依規定期限送抵維新法人之社員委託書,均應不計入表決權數竟仍執意認列計入;已授權他社員代理的社員,卻出席社員臨時會並參與投票;填錯選票之社員,竟同意其更改投票内容;出資額係抗告人借名登記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