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伊於99年間為避免斯時感情不睦之配偶要求分產,遂與伊母親及久居日本之阿姨陳美椒商議,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陳美椒,並以買賣名義完成移轉登記。
伊於99年間為避免斯時感情不睦之配偶要求分產,遂與伊母親及久居日本之阿姨陳美椒商議,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陳美椒,並以買賣名義完成移轉登記。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等於原法院起訴主張兩造間就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下稱9號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9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有借名登記契約(下稱系爭借
劉義雄名下,該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經陳文彬終止,並經法院判決劉義雄應返還系爭土地確定。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㈠、登記在原告名下之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是否為被繼承人借名登記在原告名下而應作為遺產分配之標的?
嗣因被告無力清償貸款,上開4筆土地遭債權人拍賣,被告遂與原告、柯烏甜、黃信傑、黃鎮宇於109年7月8日簽訂系爭協議書,被告同意將借名登記於訴外人黃清芳名下坐落臺南市○
若鈞院認定簡銘全與林添福間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50/88之所有權之信託關係不存在,則簡銘全與林添福間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50/88之所有權應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原告應得類推適用委任之法律關係
經查:⒈依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買賣契約,似主張趙惟漢始為系爭房地實際出資買受人,僅借名登記於聲請人名下,則聲請人僅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並未支出清償銀行之本金及利息,自
2.惟乙協議書備註欄僅記載000號房地借用曹士剛名義登記(見本院卷四第195頁),並未記載000號房地借用曹士剛名義登記,難認000號房地係借名登記。
查被告雖罹患憂鬱病症,惟竟因貪圖不法利益,明知系爭預售屋係告訴人陳國慶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被告均未出資,其亦未經告訴人同意,徒憑己意將系爭預售屋出售並將買受人交付之現金
⒊何紫綝對此,於偵查中先供承:我於108年9月前有積欠周全明1筆76萬元、1筆86萬元的債務,所以我把本案房屋借名登記在周全明名下,由周全明去貸款1380萬元,貸到的錢扣掉
但貸款未通過,無法完成買賣,所以後來蕭連蘭蕙改用一般贈與申報,也就是直接將不動產贈與被告而全額課徵贈與稅,過程中伊沒有聽蕭連蘭蕙說為何要將房子過戶給被告,也沒有聽說有借名登記的事情
以系爭投資合夥人之出資額轉換為富禾公司股份,被告許明森係富禾公司指定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中34.615%登記名義人,非實質權利人,然系爭不動產中25.385%仍登記予被告許明森名下究係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又附表一編號12之車輛為原告向被告借款所購買,由被告出名向台新銀行借款,兩造為借名登記關係,於本件基準日時之餘額為577,959元,上開金額為原告對被告之借款,被告則同時對台新銀行負有
㈡甲、乙地均原屬裕堂公司所有,並借名登記予黃陳美能登記為所有權人,嗣裕堂公司興建甲、乙建物,不僅黃陳美能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⑵被告又主張告訴人曾簽署一紙保密協議書,其上記載「蔡秀花…委任李○貴先生以假代書身分全權處理蔡育帆調解委員會、海景路房產蔡福建借名登記討回事宜」等內容,其上有委任人蔡秀花
因為車子是借名登記,而且當時車貸也是她在繳,所以我不知道他們發生什麼事情,車子也是她在使用,我也沒有辦法說不行或是怎樣,因為車貸確實她在繳……,然後她跟我要健保卡,當時我跟她
⒉追加被告部分:⑴觀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及請求權基礎係本於終止借名登記關係所為之請求,並以本訴做為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之意思表示,而本件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為原告、邱玉嬌、被告江煥棠及
②原審主張郭鄭柑於82年10月26日死亡時,借名登記關係消滅,由郭海國等4人繼承郭鄭柑之借名登記關係有誤,應以59年郭靖國等4人分家時,郭鄭柑將借名登記權利分配給郭海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兩造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但第一、二審均著重判斷有無借名登記事實及聲請人即原告(以下簡稱聲請人)有無將
出名人與借名人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尚不能僅因一方出資購買財產而登記於他方名下,即謂雙方就該財產成立借名登記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