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況且,如確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則訴外人賴吳春枝為何將近30年時間以來,均未對被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其兩人間是否確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已有可疑。
況且,如確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則訴外人賴吳春枝為何將近30年時間以來,均未對被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其兩人間是否確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已有可疑。
況且,如確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則訴外人賴吳春枝為何將近30年時間以來,均未對被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其兩人間是否確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已有可疑。
縱認被上訴人係將系爭房屋借名登記給黃俊智,然借名登記契約乃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固得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惟此屬債之請求權,非謂借
客人對我說,對方沒有出錢,要做借名登記,我沒有去查證。當時只有我跟蔡麗美,林書弘不在場。我是先蓋我的章,就交給蔡麗美,出賣人、買受人的章不是我蓋的。
何人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與本件系爭租約無涉,系爭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亦無何借名登記於楊連發名下之事,被告亦非出資興建者,被告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收取租金,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獲有租金之不當利益
五、綜上所述,本件房屋於一0七年十二月三日經王立成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王立成死亡後,王立成基於借名登記契約對被告之權利由原告單獨繼承、行使,被告於一0九年一月九日以「
詎被告於111年4月4日竟將系爭房地所有權處分予第三人致系爭房地無法回復登記予原告,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陷於給付不能,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於借名登記關係存續期間
),亦同時違反借名登記契約,高檢署逕認不違反借名登記契約,顯不具備理由。
上述借名登記之目的不因高情死亡而消滅,且本件被上訴人係基於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與前案訴訟標的不同,被上訴人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請求高坤旺回復登記為高情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49號聲請人蔡麗琴非訟代理人林志揚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歐陽文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113
查,原告依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羅原簡字第4號判決(下稱前案)(見本院卷第171至173頁)確定。
履行損害賠償或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不當得利之法律關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嗣湯桂琴於107年10月7日死亡,其與上訴人間就系爭股份成立之借名登記契約因而消滅,應返還系爭股份予被上訴人。
查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記載相對人所有權登記原因為「買賣」,則系爭土地是否確為相對人因借名登記之原因關係而取得,尚有疑義。
⒉陳西樺於109年12月23日過世後,上開借名登記之信託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規定,因借名人陳西樺之死亡而終止,該借名登記之信託關係即為終止,系爭不動產應為被
另本件亦不符借名登記之要件,借名登記之要件包括借名人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且借名登記需有借名登記的原因或動機,否則不成立借名登記的關係,最高法院會透過土地所有權狀由何人
4人名下,於68年間由劉茂津主導,以贈與之名義登記至劉俊良名下,惟實際係借名登記關係;另劉茂津又執上開資金興建000建號建物,並於68年11月15日以贈與之方式暫時借名登記
即與妻即被上訴人楊秀新同住系爭房地,並保管所有權狀,負擔歷年房屋稅、地價稅,且以97年6月4日書立之遺囑,向兩造表明系爭房地實際為其所有,上訴人於吳金明生前亦無異議,堪認吳金明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予上訴
三、得心證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林奕全間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之事實,業據其於刑事偵查程序提出貨車借名登記契約書、行車執照、發票證明、汽車車身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匯款紀錄
2、○○公司股東地○○、丁○○、丙○○及辛○○等人,於聲請人借名登記公司出資額時,即已同意聲請人子女成年後移轉○○公司出資額予聲請人及其家人,惟於辦理出資額移轉登記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