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貳、實體事項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同社區之鄰居關係,詎被告因先前兩造間之投資借貸事宜心生不滿,竟為此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9日18時9分許,透過網際網路在成員有兩造及
貳、實體事項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同社區之鄰居關係,詎被告因先前兩造間之投資借貸事宜心生不滿,竟為此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9日18時9分許,透過網際網路在成員有兩造及
社區申請報備遭駁回係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報到名冊被原告拿走,被告蔡林翠華、游嘉玲、周涵云、林月春、林國順、賴紀安欲取回報到名冊,便煽動在場人之情緒,造成會議現場出現鬧場及公然侮辱字眼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是以,被告確有故意為公然侮辱行為(原告未在本件請求車損部分),致原告受有上揭損害,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從而,被告公然侮辱犯行之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又上訴人對於上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重罪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從程序上駁回,則與該罪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公然侮辱、誹謗輕罪部分,本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加重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三、查本件告訴人洪大剛告訴被告楊梓東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經查: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以甲言詞公然侮辱伊之名譽,再以乙言詞恐嚇危害伊之生命安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1頁),本院復依職權調取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
㈢關於被告被訴傷害、公然侮辱原告事件(下簡稱系爭事件)被告有傷害、公然侮辱之行為,有原告於刑事程序之指述、被告於刑事程序之供述可稽,且有監視器翻拍畫面、現場照片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㈡量刑依據爰審酌被告本案恐嚇告訴人之方式、內容及情節;有酒駕、傷害、公然侮辱等前科,現尚有多項犯罪經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偵辦中,檢視其各該另案起訴書及判決,常見情
之言語(被告所涉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公然侮辱啊!幹你娘雞巴!誹謗…他媽的你說你腦袋有什麼問題啊…你這種媽狗屁文章你他媽是什麼東西啊!我也倒問國防部啊,他媽這種爛咖你讓他留著他幹什麼東西的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