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簡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四、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犯行,亦成立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犯行。
四、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如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犯行,亦成立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犯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件編號1所犯為竊盜罪,附件編號2所犯為公然侮辱罪
,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侯力銘另對告訴人尤怡文辱罵幹你娘並叫囂,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9條第2項之加重公然侮辱等罪嫌。
㈡被告陳述「垃圾」難謂該當公然侮辱罪:⒈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5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四、被告其餘被訴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公然侮辱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王建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王建忠因不滿温景兆(涉犯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
又其餘內容僅屬宣洩之詞,亦難認有公然侮辱之犯意。故告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鐵城(於民國113年2月2日涉犯公然侮辱等罪嫌部分,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與告訴人陳光文之胞兄有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