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746號刑事判決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再被告李榮顯先後所犯上開傷害、公然侮辱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因有交易糾紛,被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等犯意,將原告使用之帳號(有本人相片)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星星符號)一群(星星符號)零售批發
「公然侮辱」應屬誤載,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0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公訴意旨雖謂被告於事實欄所示時、地,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罵其餘情緒用語及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辱罵本案侮辱言語及其餘情緒用語,因認被告涉犯公然侮
若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揆諸判決要旨,應認被告係於單次衝突過程中口出此言語,而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於傳送上揭Line訊息之際,同時傳送「你的大機吧」、「你給我操機掰」、「操機掰」、「你很機掰」等語訊息,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緣伊遭訴外人朱育慶詐欺,朱育慶僥倖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3175號不起訴處分後,又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夏夕夏景」個人頁面對伊公然侮辱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是上開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公然侮辱言論對於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尤其是直接針對被害人之種族、性別、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云云。
⒊被告前於114年間向警方報案稱原告於114年8月28日下午8時許在嘉義市西區重興街住處前,以「大胖豬」辱罵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原告則辯稱當時係在稱呼小孩,並無辱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