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113號刑事判決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在旁幫腔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共犯就本件之公然侮辱及誹謗犯行,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存在,亦應成立刑法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
、在旁幫腔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共犯就本件之公然侮辱及誹謗犯行,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存在,亦應成立刑法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案經被害人蘇英萬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從而,被告即難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相繩。
(三)公然侮辱部分:1.公然侮辱罪的成立,應該參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語言、當時所受刺激、用語、語氣、內容及前後文句整體進行觀察,不能以隻字片語進行斷章取義
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3.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犯公然侮辱罪。
三、論罪之法律適用及量刑之審酌情形: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嫌。
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佳原部分),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公然侮辱告訴人葉致聖及謝棕翔部分另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⑶本件原告因被告賈俊華前述公然侮辱之行為而名譽權受有損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據以請求被告賈俊華給付其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
2.就被告羅嘉意、陳文凱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⑴關於公然侮辱罪之檢驗①刑法公然侮辱罪係以刑罰事後追懲侮辱性言論之規定,惟侮辱性言論涉及個人價值立場表達之言論自由保障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