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
林阿清其餘被訴公然侮辱部分無罪。余坤源無罪。
林阿清其餘被訴公然侮辱部分無罪。余坤源無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呂明炎被訴公然侮辱部分無罪。
綜上,本案被告公然侮辱犯行應堪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又被告所犯公然侮辱、傷害案件,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審簡字第76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傷害罪刑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認定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551號原告林阿清被告余坤源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既能特定刑事被告身分係被上訴人鄭敦宇(上訴人於刑事告訴狀明確記載被上訴人姓名、地址、職業為執業律師),故上訴人至遲自提起刑事告訴之日即111年6月15日即知悉陳美蓁公然侮辱上訴人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54號附民原告莊妙慧附民被告蘇全裕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考量其所犯分別係公然侮辱罪、傷害罪,犯罪手段不同,暨其犯罪之動機、侵害不同法益及犯罪時間之間隔,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
月6日22時14分許,陪同陳思吾、陳英濟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欲圍堵俞慧玲與徐崇勤,嗣陳英濟見俞慧玲、徐崇勤出現上址遂與俞慧玲發生口角爭執(陳英濟所涉公然侮辱
三、至於報告意旨認被告於當時又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然被告堅詞否認上情,與告訴人雙方各執一詞,現場復無錄音等其他佐證,
於前揭時、地,A04以「幹你娘」、「智障」等語,A05則以「幹你娘機掰」、「耖機掰」、「智障」、「耖你媽」等語,當場辱罵A02,足以貶損A02之人格(A04、A05所涉公然侮辱部分
你娘機歪」、「幹你娘機歪」、「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而亦涉有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第354條之毀損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觀諸卷附之現場錄音譯文內容:被告:「你警員編號多少?」
#別再說我們洩漏妳個資#好噁心#妳真的滿口謊言#江文軍改成江妍熹#心地不好妳改什麼名字都一樣#連妳命理老師都叫妳要改自己亂造謠的行為還是依舊如初#我好同情妳的遭遇#從我得知鄭蕎蔓被妳公然侮辱
(五)關於事實5部分:原告多次以書狀稱被告詐欺取財,並兼職討債,汙衊被告為貪婪之投資客,並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情形,公然侮辱被告,故被告係為維護自己之名譽而提告。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辱罵「我就是公然侮辱你,我只是沒有強姦你而已」,然依本院上開勘驗結果,就此部分被告應係出言辱稱告訴人「公然侮辱,我就侮辱你啦」、「沒有強姦妳而已啦」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