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意思,認為物應具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意思,認為物應具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於其上所偽造之印文,既已包括在前開沒收之內,則本院自無庸重複對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確能證明社會上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動,一般人日常生活所需之必要費用急劇增加,致以前判定之數額顯形不足外,自不得無端率請增加,最高法院著有18年上字第98號、19年上字第2385號判例意旨可參
調查、取捨、事實之認定及刑之量定,不惟使被告無法享有法院依法定程序縝密審判之保障,與正當程序之規定相違背,亦影響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原判例要旨參照)。
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參照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
則在該訴訟未因確定裁判或其他原因終結前,隨時得輔助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並不以參加時之一審級為限,故在第一審為參加者,亦得輔助被參加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273號判例參照
Davenport案判例意旨,無法獲得德州法院承認,依德州法讓與人簽立適格之契據並將契據交付受讓人即可移轉所有權,無須進行任何公證及登記,原告所引德州財產法第12章第
認之事實,並非當然即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換言之,民事法院本於職權調查證據並為取捨,原即不受檢察官偵查結果或刑事判決結論之拘束(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307號民事判例要旨可參
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
能不負擔直接被害人即原告張建華之過失,原告張建華於系爭車禍發生與擴大既與有過失,依公平之原則,亦應有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3年台再字第182號判例參照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
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807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檢察官若不服本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及違背判例為由方得上訴。
此項規定於意思通知,亦準用之(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要旨參照)。
其中所稱判例,除指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外,尚包括本院依法院組織法所定刑事大法庭程序徵詢一致或依據提案經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裁判先例。
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