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671號刑事判決
所謂住宅,係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又所稱無故侵入,係指無正當理由,未經住宅、建築物之管領人或居住其內有權同意他人是否進入之人之允許而擅自進入(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91號判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09號民事判決
而被告在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原判例意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76號民事判決
應補正之事項:一、按遲延利息原有違約金之性質,如契約係約定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之訂定,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576號判例可資參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2955號民事判決
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是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對於原告債權存否乙節,既經原告否認而有不明,並因致原告於私法上之地位處於不安之狀態,而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按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且屬形成之訴,須由共有人全體作為訴訟當事人,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次按票據法第120條雖未規定發票人在本票上簽名或蓋章之位置,惟必須在本票應行記載事實以外之其他適當處所為之,方得視為發票行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751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又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113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2196號民事判決
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原確定判決未適用上開規定論斷被證2協議是否依法解除,有消極不適用民法第255條、第153條第2項、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840號原判例一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
如未表明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臺抗字第538號判例意旨參照)。二、再審原告主張如附件書狀所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35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倘主文之意義明瞭,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