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
利事業所得稅課徵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1項並參),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則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利事業所得稅課徵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1項並參),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則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⑴上訴人曾擔任法定代理人之新璉富公司,於90年9月至92年10月間有進貨事實,然未取得憑證,涉嫌以虛設行號之公司及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②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叁、論罪部分一、按統一發票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而將統一發票之號碼予以變更,並未變更該統一發票
(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貨物稅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貿易法等規定,經聲請人以民國114年第00000000號至同年第00000000號共10件處分書
次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年11月至108年5月間向遊客收取旅遊相關費用,未依規定給與他人代收轉付收據,金額共13,737,679元,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34,278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之相關稅費由被告負擔,兩造簽訂系爭調解筆錄前亦曾於111年12月29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111年協議書),內開第5條約定因買賣移轉產生之相關稅費由被告負擔,且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㈡上訴人銷售系爭口罩布料予被上訴人時,售價即已加計5%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上訴人應開立發票給被上訴人,然上訴人已交付之系爭口罩布料中,就附表編號
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2款及第20條、貿易法第21條之規定,亦為進口貨物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下稱推貿費)等稅捐之繳納義務人。
四、附記事項:(一)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又系爭合夥已於114年3月3日申請歇業,並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自114年2月28日註銷稅籍登記,有臺北市商業處函文暨所附商業登記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文可稽
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2款及第20條、貿易法第21條之規定,亦為進口貨物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下稱推貿費)等稅捐之繳納義務人。
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緝私裁罰參考表)之裁罰規定,按所漏關稅額處1.5倍之罰鍰計146,703元,並分別依同條例第44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亦即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除有其他進項稅額可資扣抵,即應負責按期報繳營業稅,而按期申報時,其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如有餘額,即為留抵稅額,故留抵稅額尚非當然得予退還,僅於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㈣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㈢罪數: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業稅額。」;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則規定「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