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
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
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
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本保險之保險費、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修正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該法於114年5月28日修正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另上訴人請求營業稅部分,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2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
㈢罪數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
加計5%營業稅所致。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營業稅稅率為5%,並由消費者負擔,是原告上開主張,並非無據。
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查定其銷售額;主管稽徵機關應依實際營業情形分業查定,旅宿業按住宿方式收費者,其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為每月住宿銷售額=房間數×單價×每月營業日數×平均每日住客成數,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⒉原告為公益社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或以承接標案為成立目的,經費來源非僅有承接標案收入,原告即使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申請營業稅籍,復因自身考量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申請停業又申請復業
經被上訴人按申報數內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第3項規定,分別於110年8月10日、111年7月15日循公告方式核定;上訴人均未申請復查
考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罰參考表)所訂違章情節,分別處所漏關稅額1.5倍至2.5倍之罰鍰共新臺幣(下同)8,501,749元,並依同條例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報運貨物進口,繳驗不實發票,虛報所運貨物價值,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4條、第45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
為提供農航所於國內進行國土空拍使用,係作為國內公務學術用途,並非國際運輸用途,且飛特立公司僅擁有普通航空業執照,不得經營飛航運輸業務,且本案飛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㈡應適用之法規: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第1項)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2款及第20條、貿易法第21條之規定,亦為進口貨物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下稱推貿費)等稅捐之繳納義務人。
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2款及第20條、貿易法第21條之規定,亦為進口貨物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下稱推貿費)等稅捐之繳納義務人。
、13、14所示統一發票記載之內容,均屬尚未發生之會計事項: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末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