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227 號行政判決
發票4紙,未依規定申報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864,653元,經被告所屬桃園縣分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93,216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發票4紙,未依規定申報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864,653元,經被告所屬桃園縣分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93,216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行為時營業稅法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及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系爭新型專利權之系爭開關為其唯一之業務,且帳簿憑證、統一發票多半僅有商品之電腦條碼,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更僅有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之總金額,又乙○○引用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一/KGM,並涉有繳驗不實發票行為,經據以重新核算結果,原告有逃漏進口稅款情事,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與行為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租金收入並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所規定之「加值型」,且就其構成要件課稅營業額、稅率及稅額計算方法等一一舉示其法令,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租金收入並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所規定之「加值型」,且就其構成要件課稅營業額、稅率及稅額計算方法等一一舉示其法令依據
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3項、第23條及同法第24條第3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
6,903,000元,另1幢同年12月31日取得,價額3,010,800元,申報未折減餘額2,709,720元,截至撤銷公司登記核算未折減餘額8,552,099元,被上訴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又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3項、第23條及同法第24條第3項、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可知
下同)679,224元(含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致逃漏營業稅32,344元,案經被上訴人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是原告既無交易事實,亦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所定溢付之營業稅額,自無同法第39條規定退還溢付稅額之適用。
㈡、查合加公司為營利事業,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應繳交營業稅,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則其逃漏稅捐時,犯罪主體自應為合加公司,而非負責人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本公司於90年1月1日起至91年12月31日止,銷售貨物共計新台幣二千六十二萬二年二百八十二元,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漏開交付買受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查理仕國際通商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查理仕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570,954元,違反行為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為行為時營業稅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2款中段、第4款及第51條第3款所明定。
原告以為財政部分別引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3項、第4項及財政部8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
兩造主張之理由: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一)所謂參與分配,應是貨物拍賣時已存在並確定之債務或欠稅,未存在或未發生之債務,自無參與分配之權,而僅得請求代為課徵,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