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七)被告鄭巧枚經訊問後,坦承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而否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七)被告鄭巧枚經訊問後,坦承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而否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231號、114年度偵緝字第412號起訴書1、強鼎公司之進項營業人鋐億公司之負責人洪宗彬、林志遠涉嫌無進、銷貨事實,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
,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是被告前開犯行,自應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㈡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亦有明定。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抗告人陳水木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
2原判決犯罪事實一㈡陳建維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建忠代理人吳孟勳律師陳益軒律師林秀夫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傅宗道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之參與人犯罪所
又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故取得自訴人公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內儲存之電磁紀錄,為使自訴人公司之股東楊岐、前後任負責人周武雄、蕭惠元及營運長邱淑娟(下稱亞太公司4人)受詐欺、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之刑事處分之意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大程選任辯護人陳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況證人張美梅為上訴人之配偶,彼此為至親關係,且張美梅與上訴人、麻高霖均因涉嫌共同虛開發票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均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在案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查被告楊秋蘭係文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文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規定,為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
29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商業會計法
○○國際)負責人;謝○○、梁○○均係○○○有限公司(下稱○○○)實際負責人;林○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員工,渠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林○○等17人所涉犯商業會計法等部分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