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54號刑事判決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查被告楊秋蘭係文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文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規定,為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
29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商業會計法
○○國際)負責人;謝○○、梁○○均係○○○有限公司(下稱○○○)實際負責人;林○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員工,渠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林○○等17人所涉犯商業會計法等部分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訴字第19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存忠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論處。
肆、本院審判範圍:一、被告原判決事實欄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的量刑部分(一)原審就被告原判決事實欄一所為,論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罪刑
經查,本件被告楊煥裕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
葉家豪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再被告陳慧倫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處斷。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容有未合,業經認定如前,又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係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告田廣遠張雅玲比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慧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2858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
出資160萬元在我的報告中沒有體現,因為我們是站在商業會計法及商業登記法的基礎去確認,這段可能要依照兩造雙方實際的債權、債務去評估。
本件聲請人林家薐、黃育珊、黃唯愷、黃唯寧、黃唯端以被告辜胤禎涉犯背信罪嫌、被告辜胤禎、陳冠伶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辜胤禎、黃靖絜涉犯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至被告與告訴人間通謀為交付投資款項,而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是否有涉犯商業會計法之犯行,應由偵查機關另行偵查。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