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4號刑事判決
㈤原判決認抗告人爲公務機關人員,本案行爲性質屬公務會計行爲,應優先適用會計法,而非商業會計法,原判決卻認抗告人與王曉萍基於共犯理論,適用商業會計法,屬法律審理程序違背規定
㈤原判決認抗告人爲公務機關人員,本案行爲性質屬公務會計行爲,應優先適用會計法,而非商業會計法,原判決卻認抗告人與王曉萍基於共犯理論,適用商業會計法,屬法律審理程序違背規定
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29條、商業會計法第69條等規定,僅能就公司備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各項決算報表等各項表冊為形式上查閱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國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又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商業會計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蘇俊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被告蘇坤煌、蘇俊仁另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
是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罪屬於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無另論以業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汪自力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執行指揮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迄今尚有新臺幣(下同)239,200元之代收款項未給付予原告,又被告提供之第三方交易平台現已無法正常運作,原告亦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繫,且被告及其公司人員因涉嫌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等案件遭羈押
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62號上訴人龔龍基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
年度台上字第5222號上訴人顏均頴選任辯護人洪崇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
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即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撤緩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琇生(下稱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本院前審判決發回更審,核先敘明。
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爭點二:黃世明如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是否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林綉惠被告吳煥輕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㈤相對人復主張:抗告人前因詐欺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南地檢署通緝後始到案,且抗告人於大陸地區亦有逃匿管道,顯見其有逃匿之虞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