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稅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
(第2項)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
(第2項)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
被告張聖謙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被告張聖謙於107年觸犯本案,經檢察官於113年4月25日提起公訴繫屬原審後,又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等案件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3罪)有期徒刑4月(3罪)有期徒刑5月(2罪)犯罪日期106年3月間至同年8月間106年1月間至同年7月15日106年9月19日至同年
又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種
原告所附支出明細大多沒有收據或簽收單,相關款項漏洞百出,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1條,應提出收據及簽收單云云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20日屆滿,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並審酌檢察官、被告2人與其等之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曾淑惠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之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
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
,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
,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
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計法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仁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共2罪(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216、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
是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上開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依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
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且獲取之財務達1億元以上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
三、處罰條文: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
(三)事實欄一(三)部分1.按商業會計法第33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㈤被告許雙晉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0年7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