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95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9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舒璇選任辯護人林傳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9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舒璇選任辯護人林傳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背信未遂1罪(附表編號1)、公司法未繳納股款4罪(附表編號2至4、6)、商業會計法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1罪(附表編號5)。
出海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詢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意見,並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
出海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詢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意見,並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
出海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詢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意見,並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處斷。
附繕本)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附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
二、經查:㈠受刑人林永滕(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
,則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4396號上訴人即被告呂宗璘選任辯護人陳家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383號上訴人即被告陳莉芳李駿憲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堃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準此,公司法前開2度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有關「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固未修正,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然因鄭寶同、游麗雲、林家葳
日增資股款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並未實際繳納,為辦理該公司之增資登記及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王揚哲,詎被告竟與王揚哲、蔣敏暉、洪英哲、陳玉媚等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076號抗告人吳煥輕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適用商業會計法及刑法第215條,屬法律適用錯誤。
七、又富緯公司於113年1月函覆:因時間已過長久,當初經辦的會計已離職,而且找不到當初的相關資料,並且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會計憑證只保留5年,時間已超過5年,憑證
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論處,不再論以刑法第215條罪名。
年度訴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林淑娟選任辯護人周致廷律師李文中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後段之收回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