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178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銘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銘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
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03.03-107.12.31107.01.01-108.12.31107.01.01-107.09.3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1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和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自上開泛亞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匯款約為全部服務費一半之1,228萬4,875元至好江山顧問公司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身為商業會計法所規範商業負責人之王詩晴明知實
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先予敘明。
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事實林金旺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勝締崴有限公司(下稱勝締崴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
2.營業報告部分:⑴參照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表分列。
又被告上開5萬元款項之支付所涉及之會計憑證、傳票應屬不實,被告使楊○公司付款,明顯非屬於楊○公司所應支付之款項,亦涉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5條、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38號聲請人古慧婷律師黃明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耿銘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85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邱友鴻(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審以原裁定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該等案件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
三、倘原審係認定宇田公司與本案2公司間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虛假交易」,理應告發渠等開立虛假發票而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罪嫌,原審未為前開告發,顯然其判決理由之預設前提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再承攬契約之成立雖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惟涉及承攬報酬金額較高時,當事人為保障權益,通常會將彼此合意之具體內容、條件如實載明於書面作為證明,尤其公司組織尚須依商業會計法
又就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被告葉美麗及方永慧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款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想像競合犯證交法第179條、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有價證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
我知道本件是起訴我詐欺罪、商業會計法、背信罪,但我不了解我跟誰一起詐欺。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