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又就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被告葉美麗及方永慧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就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犯行,被告葉美麗及方永慧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款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上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想像競合犯證交法第179條、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有價證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
我知道本件是起訴我詐欺罪、商業會計法、背信罪,但我不了解我跟誰一起詐欺。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此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皆係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
商業會計法第28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案發時係負責告訴人公司之會計及出納業務,自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件之時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附件所示罪刑,各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上訴人即被告黃友章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
另系爭加盟店對已收取顧客現金尚未提供服務之會計處理,是否符合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規定,與上訴人就所承受系爭加盟店會員之剩餘堂數金額,按相關會計處理及
㈢商業會計法部分: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
對於上開行為,涉及業務登載不實、違反商業會計法行為,被告坦承認罪。
⒍原告支付建案相關費用均合於商業會計法及處理準則;另一部分為內容略以:⒈原告以實際支出成本作為讓渡價格,未考慮合理利潤,與商業常見交易不符,檢查人無法判斷讓渡交易價格合理性及讓渡必要性
㈡次按行為時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⒉按行為時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
中華電信的人去現場看整個系統含設備及安裝,1、2千萬採購案不可能在1、2週完成;柏景騰公司在本案3件採購案中所開給中華電信公司的發票,均為不實發票,因無實際交易行為,我承認違反商業會計法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嫌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應收股款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會計事項不實及刑法第214條之使
共同代理人林石猛律師張宗琦律師張羽誠律師上列再抗告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聲明異議案件
商業會計法第28條亦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