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490號刑事判決
因認宋美蒔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等罪嫌,並以同案被告江漢彰、黃惠媚、林淑鈴、謝惠卿、陳素鑾、陳威勝等人之證述,及相關統一發票等事證
因認宋美蒔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等罪嫌,並以同案被告江漢彰、黃惠媚、林淑鈴、謝惠卿、陳素鑾、陳威勝等人之證述,及相關統一發票等事證
五、吳品峰、簡耀豊、楊豐宏、鍾麗華、王俊中、賴國珍、尹維宏、劉慧美均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陳孟嬋律師上訴人即參與人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佳泰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113年度偵緝字第553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林冠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5807號上訴人劉慶州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
涂瑞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書記官黃羽瑤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商業會計法等宣告刑①有期徒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王力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所為114
㈡上開撤銷部分,劉啓駿所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所各處有期徒刑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
查被告於105年3月至106年2月行為時並非光崴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依照被告行為時之公司法第8條、商業會計法第4條,被告非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即無構成
蘇俊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被告蘇坤煌、蘇俊仁另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
蘇俊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被告蘇坤煌、蘇俊仁另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
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45號被告顏全嘉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孫小萍律師陳姿陵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3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麗鳳謝坤良上二人送達代收人王鈺晴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㈡又被告未經其餘股東同意之下,任意將附表所示金額花用一空,亦屬違反公司負責人應負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被告曾為弘升公司之董事並實際參與經營公司業務,依商業會計法第4
四、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有涉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業務侵占、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
⒈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決議:被告於系爭董事會前,僅提供112年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四大表予原告,但並未提供各報表之附註揭露,依照商業會計法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