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288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紹虎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紹虎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㈤上訴人雖另援引公寓條例第20條第1項前段、公寓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及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惟上述諸規定均與被上訴人應否負有提出義務無涉,併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飛正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查被告為萬寶祿國際公司負責人,自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委由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額變動表及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非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稱之財務報表,然仍屬使商業之資產發生增減變化
三、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85年至99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偽造印文及多起證券交易法等罪,經判決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現於被告所屬臺中監獄執行。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文蘭代理人黃明展律師吳孟勳律師陳益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傅宗道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作為進項(購貨)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完畢,足證被告有購進該進項貨物或勞務之事實,否則被告虛報進項稅額,除得依前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罰外,經手會計亦可能遭商業會計法處罰
另被告就事實欄一、(二)、(四)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7罪)。
蘇俊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被告蘇坤煌、蘇俊仁另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
以藉此虛增寓賀公司營業額,以利向銀行貸款而取得營運所需資金,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將此不實事項填製於寓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文件上(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
又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固不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稱之財務報表,惟倘若以不正當方法使該文件發生不實結果,仍應認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致會計事項不實罪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5.原告主張:按商業會計法第60條「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之規定,則被告本件應准許系爭人事費用之列報云云;然而:⑴按商業會計法第1條規定:「(
被告公司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後,因上開黃永波股東兼董事涉犯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案件與被告公司纏訟多年,且黃永波遲不交接105年以前帳册,財務情況待釐清,被告公司人員疲於奔命訴訟案件
且依商業會計法第60條笫1項之規定,考量稅務申報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之一致性,亦應將此等成本費用遞延至嗣後投資收益申報所得時同期認列,絕非並如被告將其認定與經營業務無
04年度交簡字第14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8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范麗麗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
104年度交簡字第14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8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丁○○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
04年度交簡字第14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8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范麗麗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
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