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
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陳志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陳志明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台灣天然農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守杏.艾宓(原名:松王淑珍)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被告守杏.艾宓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林進興就此部分,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罪嫌云云,惟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原告昌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曉傑被告林進興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13
楊宸皓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抗告人乃於105年12月24日接續填製屬於商業會計法規定會計憑證之不實內容統一發票(不實金額分別為4萬500元、5萬7,700元),交付國泰產險公司,請求將該等維修費用直接支付予德金修理廠而著手於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受刑人李政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
,客觀上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等語。
表,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附表一編號11、12、13各資料,核非屬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之資料,應可另向稅捐機關及往來銀行
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72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焉有全然不知之理;又被告呂楊雪絨、呂金華既於106年8月間已表示退出公司,聲請人2人竟遲至110年5月5日始遞狀提出告訴,參以被告呂金華於另案告訴及告發聲請人楊萬慶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峻復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勝彥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二、查受刑人林永滕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其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
是以,原告所請求被告提供會計憑證之年度,縱已逾上開商業會計法所定年限,亦僅涉被告有無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保存相關憑證,或執行有無效果之問題,此尚無礙原告權利之行使,故被告辯稱原告不得請求逾前述商業會計法保存年限之文件云云
次查,原告請求被告提供查閱如附表示文件,核屬展昆公司依上揭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所應編製、保存,且與公司營業情形有關之財產文件、帳簿及表冊。
㈣本院審酌被告有商業會計法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仍不思端正行為,提供其名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非法使用,使詐欺集團進而詐騙告訴人李霜豔
商德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鑫沛科技有限公司、先能資訊有限公司、智鋐科技有限公司、詠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穩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購買無交易事實之假發票以逃漏稅捐,涉犯商業會計法
㈡原告所請求之系爭緩撞車輛維修費用應扣除零件折舊,原告主張不需計算折舊,惟依商業會計法第46條第1項及第47條規定,公司所有之資產、動產機具設備均得攤列折舊及殘值,故原告請求之維修費用自應計算折舊